犯罪记录封存目的在于消除歧视,让未成年人无污点融入社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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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目的在于消除歧视,让未成年人无污点融入社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犯罪记录封存目的在于消除歧视,让未成年人无污点融入社会

犯罪记录封存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犯罪记录客观存在,不同于消灭。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出台之前,各地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如2011年11月四川省彭州市公、检、法、司、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等6家单位联合会签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的轻罪犯罪记录前科予以消灭。消灭即为消除,视为没有前科。立法机关对此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采取了相对保守的封存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封存后能够查询,查询意味着有条件使用,当封存的犯罪记录是后罪法定裁量依据,属于法律评价中的基础性事实,应允许使用封存的犯罪记录;二是隔离,即犯罪记录与社会公众保持距离,不能让社会公众知晓。因为社会公众一旦知晓,未成年人在就业、升学过程中容易受到歧视。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去除犯罪标签,为涉案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不受歧视提供制度保障。上述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上保障了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无污点地融入社会,开始全新的生活。

通过上文分析,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犯罪记录封存目的在于消除歧视,让未成年人无污点融入社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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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封存目的在于消除歧视,让未成年人无污点融入社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犯罪记录封存目的在于消除歧视,让未成年人无污点融入社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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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什么是就业歧视无论是应聘期间或是入职之后,用人单位基于各种包括性别、年龄、宗教、身体健康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部分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条文:《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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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有犯罪记录吗
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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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算就业歧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行为不算就业歧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哪些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
在劳动过程中规定的,禁止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不属于就业歧视,具体有: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对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限定: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
第二级、第、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于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的限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劳动法》对女职工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什么是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肤色、宗教、民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三、限定学历不属于就业歧视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就业歧视,其中并未提到学历,因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限定应聘者学历的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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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会有犯罪记录吗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1)污点证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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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
在劳动过程中规定的,禁止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不属于就业歧视,具体有: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对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限定: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
第二级、第、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于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的限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劳动法》对女职工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什么是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肤色、宗教、民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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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定学历不属于就业歧视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就业歧视,其中并未提到学历,因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限定应聘者学历的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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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就业歧视无论是应聘期间或是入职之后,用人单位基于各种包括性别、年龄、宗教、身体健康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部分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条文:《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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