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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违反刑法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上。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认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