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能判处死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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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什么情况下不能判处死刑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什么情况下不能判处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社会经验有限,从充分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缓期二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满周岁,从18周岁生日的次日起,才可以认为已满18周岁。

2.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为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生育的权利。“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时被告人怀孕,也包括审判前羁押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此,在羁押或审判期间,犯罪的孕妇,无论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的时间长短,都应视为审判中的孕妇,不能适用死刑。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这两类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也不应适用死刑。

刑法》中大部分的罪名都没有死刑,目前适用死刑的罪名(视各国具体规定而定):故意杀人、严重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各种情节特别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贪污贿赂数额巨大等。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什么情况下不能判处死刑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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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贩卖毒品能判死刑
一般在手段极其残忍的故意杀人的情形下会判处死刑,另外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损失特别严重等情形下会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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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会判死刑
行为人在蓄意谋杀、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的情况下,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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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情况下会判死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下会判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
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人口众多,整体国民素质较低,对犯罪的仇视、对死刑的认可(这可能是最主要的)、“偿命”等原始法律观念根深蒂固,以前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中国特色”吧。而取消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国最终也肯定会取消,事实上,我国在近来的司法实践中已减少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尽管最高人民并没有公开承认这一事实)。
死刑,是严格控制的,他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极其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即使是这样,如果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此,要判处死刑的,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法定情节上都有“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损失特别严重”等规定。
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知道了死刑不适用哪些罪犯,自然就对会判死刑的情形有了了解。以下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死刑由中级人民判决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死刑外,其他由高级人民或者中级人民判决的死亡案件,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最高人民核准,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核准。
死刑的执行由最高人民院长下达死刑执行命令,由判决死刑的人民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计算。
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确定的护理期限,向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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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判死刑 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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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情况判处死刑死刑证据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判处死刑死刑证据标准是什么
一、哪些情况下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对死刑采取的是“少杀慎杀,严谨错杀”的死刑政策。“少杀慎杀”表明我国在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基本立场。而“严谨错杀”则表明我国对死刑的一种慎重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的司法适用也大量增加。为此,我们需要对死刑的刑事政策加以反思。在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应当对死刑加以严格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这一规定,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和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也就是所谓罪大恶极。应当指出,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在刑法分则对适用死刑条件往往加以具体规定,例如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特别严重等。在适用死刑的时候,应当同样遵守上述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关于死刑适用的条件。
二、死刑证据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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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能判死刑吗,什么情况贩卖毒品判死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毒能判死刑吗,什么情况贩卖毒品判死刑问题解答如下, 贩毒可以判死刑吗,什么情况贩卖毒品判死刑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油五千克、脂十千克、叶及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
、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
、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
、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
、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
、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
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什么情况贩卖毒品判死刑
死刑更多的适用与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下是贩卖毒品判死刑的情况。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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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犯罪会判死刑
1、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且行为性质极其恶劣。2、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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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可以判死刑吗,什么情况贩卖毒品判死刑
[律师回复] 贩毒可以判死刑吗,什么情况贩卖毒品判死刑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油五千克、脂十千克、叶及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
、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
、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
、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
、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
、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
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什么情况贩卖毒品判死刑
死刑更多的适用与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下是贩卖毒品判死刑的情况。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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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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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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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死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死缓问题解答如下,
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死缓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一)民愤不是极大的;
(二)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四)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五)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的;
(六)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的;
(七)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二、死缓期满如何处理
1、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如故意罪、抢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进行严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谓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依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书。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报请最高人民或者高级人民依法核准,执行死刑。不管是对罪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这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判处,而不能任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而即使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情况下,由于没有规定应当判处死缓,因此最终也是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不用对罪犯判处死缓的。
哪些情况下能对罪犯判死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情况下能对罪犯判死刑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对罪犯判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
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人口众多,整体国民素质较低,对犯罪的仇视、对死刑的认可(这可能是最主要的)、“偿命”等原始法律观念根深蒂固,以前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中国特色”吧。而取消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国最终也肯定会取消,事实上,我国在近来的司法实践中已减少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尽管最高人民并没有公开承认这一事实)。
死刑,是严格控制的,他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极其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即使是这样,如果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此,要判处死刑的,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法定情节上都有“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损失特别严重”等规定。
二、死刑的执行程序是什么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可以准许。
2、人民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
三、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死缓
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1)民愤不是极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5)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的;
(6)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的;
(7)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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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什么情况下判死刑
行为人在蓄意谋杀、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的情况下,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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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判死刑的情况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抢劫就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抢劫罪判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1、在抢劫过程中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抢劫军用物资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虽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得八种情节之
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三、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中若性质非常严重的,例如直接的情况,是会判处死刑的,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是会判处死缓的。抢劫的行为,无论抢劫金额的大小,都是属于违法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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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判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抢劫罪判死刑的情况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就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抢劫罪判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1、在抢劫过程中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抢劫军用物资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虽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得八种情节之
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三、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中若性质非常严重的,例如直接的情况,是会判处死刑的,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是会判处死缓的。抢劫的行为,无论抢劫金额的大小,都是属于违法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抢劫罪判死刑的情况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抢劫罪判死刑的情况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抢劫就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抢劫罪判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1、在抢劫过程中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抢劫军用物资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虽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得八种情节之
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三、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中若性质非常严重的,例如直接的情况,是会判处死刑的,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是会判处死缓的。抢劫的行为,无论抢劫金额的大小,都是属于违法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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