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股票罪应具备哪几个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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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罪应具备哪几个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部门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以及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自己筹集资金的行为,但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公司不能按时发放股票红利或者还本付息,将会侵犯广大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影响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有向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请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2.行为人未按照批准的方式、范围、数量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

公司债券在发行之前,首先需要经过公司内部的股东会议同意,在完善具体的操作过程之后,再向有关的部门来提出批准,之后来发行公司的债券,如果擅自发行公司债券将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擅自发行股票罪应具备哪几个条件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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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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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公司法》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我国的最高,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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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需具备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票上市需具备的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公司法》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我国的最高,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发行股票应具备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6、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关于增资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满足前面所列的条件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和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同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相符,并资金使用效益好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最后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二、向股东以外的
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条件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对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这里有两个问题:

一,涉及到股东表决权问题,对“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何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海股权一份,不论股权多寡,就有一表决权;另一种理解认为,股东以其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即一般采取资本多数决议制。
对此,
第二种理解妥当一些,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当然,我国法律也授权股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和计算表决权的方法,这样更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小股东的权益。

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使股东可以强制转让其股权,因为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这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么自己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不能绝对否决该股东的转让其股权的申请。
三、保护股东的优先受让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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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怎么判刑?
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除了有期徒刑之外还会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并没收一定金额的非法所得。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已经涉嫌威胁到了我国的涉及经济秩序,因此会处以非常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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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就是和我的朋友在大学毕业之后一起合伙开了一家公司,现在我和朋友的公司就是渐渐扩大了,但是对于财务我们也不是很了解,就想问问银行本票的保证人具备条件
[律师回复] (1)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票据法对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没有具体限定,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授权其根据现实的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本票出票人的范围。
票据法这样规定是有一定灵活性的,既全面考虑了本票的功能,又考虑了今后可能有的安排。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这样对本票出票人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
  
(2)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证。
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因为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本票,就是承诺自己在见票时要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它在票据关系中,是主债务人,承担着首要的、绝对的和最终的付款责任,而不是像汇票的出票人那样,承担的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即使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出票人仍需承担付款责任。如果有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了偿还义务,那么,该背书人有权以持票人的身份对其前手进行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只有出票人履行付款义务后,票据关系才算最后消灭。因此,如果出票人没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就签发本票,那么,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就无力将本票金额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这样就必然损害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为了防止出票人滥发本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票据法要求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资金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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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判几年?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涉案金额1%-5%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的,可以对单位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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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其他股东与转让出资的股东必须同属一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同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才具备特殊的基础关系而满足“优先”保护的特殊需要。
2.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就该转让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古董对外转让出资规定的严格的限制条件,只有满足了法定条件后,股东才可以对外进行转让,之后才产生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本公司股东的出资的外部转让,相对于其他受让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限制。这首先尊重了作为出卖人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不至于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使出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表明确立优先购买权并没有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关于同等条件,一般有两种观点:一是绝对同等说,即认为其他股东的购买条件应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绝对相同和完全一致。二是相对同等说,即认为其他股东的购买条件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大致相同即可。笔者认为,绝对相同说过于严格苛刻,不利于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也将阻碍合同缔结的进程,从而不利于转让股东的利益。相对条件说易于伸缩,但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差,同样不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容易引起纠纷。笔者认为对同等条件的理解和把握应立足在价格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中,只要价格相等,就可认为同等条件。因为卖价是买卖双方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另外,价格具有着天然的确定性和可比较性,易于操作并符合公平原则。至于交款方式、交款时间等因素不应作为的条件予以比较考虑,而应作为卖价的履行方式而归结于价格条件上。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也不是任意履行方式的区别都可以认定为条件不同等而排除优先权,只有在价格相同,而履行方式又从根本上影响了出卖人的利益或合同的根本利益时,才可以认定有利于出卖人的价款履行方式具有优越条件而具有订约的优先地位。
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必须在转让股东通知后一定期限内行使。为了平衡其他股东与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予以一定的时间限制,有的学者称此为“先买权时效期间”。先买权的时效期限应从出卖人的通知时起算。因此,通知是先买权得以行使的关键,是出卖人负有的法定义务。出卖人如果未为告知,则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人民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出卖人进行通知可以在决定转让时作出,也可以在与第三人就转让进行磋商后签订转让合同之前进行。得到通知的先买权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在同等条件下接受转让,此“一定期限”不宜过短而无以起到保护先买权的作用,也不宜过长而过分牺牲转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公司法应规定一个法定期限,以一个月为宜。但当事人可以对此期限进行自由约定,可以长于法定期限,但不得短于法定期限。约定期限可以由转让股东在通知中单方作出,也可由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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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会判得重吗?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会判得重,因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到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的规定,所以将会按照《刑法》当中的179条来进行处罚。也就是被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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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股公司注册资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中一名股东可以担任监事,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原件,但需设一名监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需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人代表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房产证复印件。5,多个字号的、注册资本,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设董事会至少要有三名以上董事会成员)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可以将现在要做的或以后可能要做的业务写进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也可以聘请,可以设董事会,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注册时。8。6。一人有限公司。3;规定、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公司时、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公司时、董事,股东、公司章程、注册地址,公司注册时必须有一位股东(投资者),公司成立时。上海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需提供租赁协议,同行业中。新、股东及出资比例,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东投资注册公司、公司名称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监事按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等,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二人及以上的股东。1。7、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一位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原件注册公司的条件有很多。10。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照片、财务人员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主要有公司股东,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监事,可以设监事会(需多名监事)。股东可以担任执行董事。股东不能担任监事,包括标点符号,需拆开来查名、董事,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2,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4、董事公司成立时。9,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必须要有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成立时;公司法,若不设董事会
发行本票的出票人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本票出票人的资格上,票据法作了如下规定:
(1)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票据法对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没有具体限定,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授权其根据现实的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本票出票人的范围。票据法这样规定是有一定灵活性的,既全面考虑了本票的功能,又考虑了今后可能有的安排。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这样对本票出票人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
(2)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证。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因为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本票,就是承诺自己在见票时要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它在票据关系中,是主债务人,承担着首要的、绝对的和最终的付款责任,而不是像汇票的出票人那样,承担的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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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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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适用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非正常户、注销户除外。对于非电子申报户目前暂不提供此项网上申请服务。
二、用户登录电子申报户登录“网上办税服务中心”,点击“涉税申请-网上审批”,选择“企业印制发票申请”,进入该申请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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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应认真阅读相关规定及说明事项,按要求认真填写《企业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内容,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同时打印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纳税人成功提交申请后,应于5日内携带以下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
1、印制发票申请书;
2、企业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3、需印制的发票样式一式三份(背面须盖企业公章、地税发票专用章);
4、办税员证;
5、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6、有关部门(如物价局、文化局)的批文(第一次申请印制时需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和证明。
(三)税务管理员自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2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审验的给予受理,并按发票管理规定程序逐层上报审批。
(四)审批结束后,由管理员联系告知纳税人审批意见,通知其前来领取审批表。
四、注意事项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方可提出此项申请:
1、内部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发票使用数量较大;
3、因生产、经营行为有特殊需要且现有发票票样无法满足其需求的。
(二)填写要求:除规定由税务机关填写的栏目外,纳税人应填写完整准确(蓝字部分为必填项目)。此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真实准确,以便税务管理员及时联系到纳税人。
五、查询和其他操作纳税人可查询已提交的涉税申请事项当前受理状态,包括待受理、已受理、正在审批、审批结束(批文已生效)、不予受理等。对于处于不同状态下的申请事项还分别提供可操作功能,具体如下:

1)待受理即税务机关尚未受理的,可查看该申请事项并可进一步修改或删除。

2)已受理或正在审批即税务机关已受理该事项的,可查看该申请事项,但不能再做修改。

3)不予受理的,可查看该申请事项被拒绝受理的原因,并可根据情况重新修改提交申请。

4)批文已生效即申请事项已办结的,可查看审批结果(通知书)。主要查询方法:在“综合查询”选择“涉税申请事项查询”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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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凡不具备公司资格者无权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其次,即便是公司、企业要发行股票、债券,也须经由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基于此,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者,其行为显然侵犯了我国证券管理秩序和认购人(包括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情节严重者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所谓股票,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所谓债券,指公司或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罪的直接危害对象是证券的认购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和自然人;间接危害对象包括在市场竞争大潮中与本罪行为人竞业的其他特定的或非特定(潜在的)的经济实体。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所谓单位,指通过工商登记程序设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均能成立本罪主体。
刑法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没有身份限制规定,但学理上对本罪单位犯罪主体的有关资格问题,存在分歧。分有资格说、无资格说和无限制性说三种观点。
第一说认为能够成立本罪主体的只能是有资格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说持论相反,认为能够成立本罪主体的一般是不具备发行证券资格的单位;
第三说则认为本罪主体没有其他资格限制,只要是单位即可。对此三种意见,我们赞成
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1)从法律规条看,一般而言,但属有特定身份要求者,刑法均明文作出特殊主体规定——如新刑法上有关公司犯罪专节中所分别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非法清算公司财产罪等即是;另外新刑法上所规定的虚假发行股票、债券罪,虽然条文本身未对犯罪主体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因其行为者,必须先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发行股票、债券后,方能行为(制作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因而其犯罪主体实际上也是特定的身份犯。然而,新刑法本条所叙明的罪状并未对本罪主体有所限制,因而本罪主体不应当是身份犯。
(2)从现实的需要看,现实经济实践中,不仅有真公司未经批准发行公司股票、债券者,也有相当部分假公司、企业未经批准发行公司股票、债券者,且其危害后果往往更加严重、影响也更加恶劣,对此情节严重者,不能不绳以刑罚。
(3)持有资格论者认为,如无资格者实施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情节严重者,可按诈骗罪论处。我们认为此说欠妥,因为在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情况下,无论是有资格者还是无资格者,其发行假股票、假债券的行为虽然有诈欺公众的一面,但其在主观犯意上,还与诈骗罪有区别,对此本文将在后文专论。此外,从犯罪客体上看,本罪除公私财产外,还侵犯了其他特定的法律秩序---国家对公司证券的发行管理秩序,因而其直接客体已不单纯是公私财产权,而是双重客体。为此仍按一般诈骗罪处理恐有欠妥贴,而况新刑法已经将其设定为特别犯罪,更无必要且不应当按诈骗罪论处,而宜认定为本罪。这样作既符合立法规定,又方便司法认定,也有利于集中打击违反金融秩序的犯罪。
客观要件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择一行为且达到法定后果: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未经批准,在此包括没有报请上述法定机构批准以及虽然业已上报但未获批准两种情况。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在我国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份公司本身发行。公司尚未正式设立时,由发起人发行股票。其中,凡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在社会公开募股。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欲发行新股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基于此,这里所谓擅自发行股票,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3)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只能是: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此类公司要发行公司债券,须先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并向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后,方能发行。因而所谓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既包括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上述其他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者;也包括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者。
除上述行为外,新刑法还要求:必须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意即,除实施了上述任一种或两种行为之外,行为者还必须:或是发行数额巨大、或是后果严重;抑或虽然发行数额够不上巨大、后果够不上严重,但有“其他”严重情节者,才能成立本罪。至于“数额巨大”的确定数额几何、“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确定涵义若何,尚待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明文释定。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强调的是,虽然在本罪场合,行为人的故意往往表现为(擅自发行)行为上的故意,但刑法上的故意,主要是针对危害后果而言,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实际上,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就其“行为”本身而言往往是故意的),因而在主观不法要素上,本罪行为人不仅仅须明知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需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而故意地未予报批、或者明知申报以后未经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而且必须是明知其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有害于社会而仍然行为者,方能构成本罪的“故意”。过失实施此类行为者不能成立本罪。例如,在尚待审批过程中,因主观主义地认为先发行一步根本不至危害社会、而轻率地未待批准而先行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者,因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其行为后果及其情节轻重状况认定为其他犯罪或给予有关行政违法处分。
被告的传票公告送达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用公告送达
[律师回复] 被告的传票公告送达应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用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可见,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
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
第一个条件的补充,
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采取了《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
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是指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原审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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