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股票罪应具备哪几个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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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擅自发行股票罪应具备哪几个条件问题带来帮助。
擅自发行股票罪应具备哪几个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部门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以及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自己筹集资金的行为,但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公司不能按时发放股票红利或者还本付息,将会侵犯广大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影响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有向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请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2.行为人未按照批准的方式、范围、数量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

公司债券在发行之前,首先需要经过公司内部的股东会议同意,在完善具体的操作过程之后,再向有关的部门来提出批准,之后来发行公司的债券,如果擅自发行公司债券将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擅自发行股票罪应具备哪几个条件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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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罪应具备哪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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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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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股票上市需具备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票上市需具备的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公司法》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我国的最高,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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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应具备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6、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关于增资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满足前面所列的条件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和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同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相符,并资金使用效益好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最后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上市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公司法》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我国的最高,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股票上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公司法》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我国的最高,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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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怎么判刑?
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除了有期徒刑之外还会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并没收一定金额的非法所得。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已经涉嫌威胁到了我国的涉及经济秩序,因此会处以非常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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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发行股票要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 (一)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第12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此外,依据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发行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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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发行股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 (一)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第12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此外,依据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发行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股票上市需要具备哪几条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公司法》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我国的最高,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股票上市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公司法》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我国的最高,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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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如何量刑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如何量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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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股票上市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公司法》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我国的最高,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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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判刑标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判刑标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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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手里有不少现在很火爆的股票,但是现在我着急用钱,只能把他们质押出去,咨询下股票质押合同
[律师回复] 一、股份质押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股份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依法可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股份质押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单务无偿性。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并不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股份质押合同的权利主体是主债权人。出质人在股份质押合同中只负有出质义务,而不享有任何相对应的权利;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对出质人不负任何相对应的义务。出质人即使代为履行主债务获得追偿权,也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二)补充性。出质人对主债务的履行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主债务不履行。若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或者主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时,质权人无权变卖、转让出质人的股份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从属性。股份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随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而消灭。
(四)优先受偿性。债权人在其债权上设定质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因这种对债权保障的设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优先于未质押的受清偿。
(五)记名性。订立股份质押合同必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花名册,自记载之日起生效。这是股份质押合同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押合同的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发行本票的出票人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本票出票人的资格上,票据法作了如下规定:
(1)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票据法对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没有具体限定,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授权其根据现实的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本票出票人的范围。票据法这样规定是有一定灵活性的,既全面考虑了本票的功能,又考虑了今后可能有的安排。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这样对本票出票人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
(2)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证。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因为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本票,就是承诺自己在见票时要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它在票据关系中,是主债务人,承担着首要的、绝对的和最终的付款责任,而不是像汇票的出票人那样,承担的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即使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出票人仍需承担付款责任。如果有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了偿还义务,那么,该背书人有权以持票人的身份对其前手进行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只有出票人履行付款义务后,票据关系才算最后消灭。因此,如果出票人没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就签发本票,那么,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就无力将本票金额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这样就必然损害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了防止出票人滥发本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票据法要求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资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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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怎样量刑?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怎样量刑?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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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所有制股票章程必备条款有哪几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一、公司名称 1.设立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公司住所地 (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三)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四)确认住所地的法律意义至关重要: 1.公司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依据。 2.公司住所是法律文书收受的处所。 3.公司住所可以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 4.公司住所可以确定债权债务的接受地和履行地。 5.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1、法定代表人掌握着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最终决定权。 2、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财务的最终控制者。 3、企业的诉讼权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来行使。 四、公司经营范围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为准。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3.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五、股东名册 1.股东名册上的股权持有者为本公司股东。 2.股东的信息要首先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然后在体现在公司章程上。 3.股东的信息一般要注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身份信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六、股东出资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数额,方式,占股份比例都需写明。 (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范围内对出资时间和方式作出调整。 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劳务、姓名与名称、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能用于出资。 七、公司经营期限 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与股东选择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 八、股东表决权 1.可以进行特别规定,不一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对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其表决权进行明确限制。 3.是否可以委托行使表决权,委托的对象和方式是什么,最好能够在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 九、股利分配请求权 1.股利分配的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股利分配不一定是金钱形式,其它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也可以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十、股东的知情权 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尤为重要。在章程中,最好能够明确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查阅流程,防止实际经营中出现因规定不明而导致的推诿拒绝情况。 十 一、股权转让、赠与与继承权 合同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股权赠与与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 十 二、召集股东会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股东应当在章程中约定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 十 三、确认决议无效权和请求撤销决议权 1.当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公司股东有权向提讼确认决议无效; 2.当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决议。 3.如果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同时提起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主张,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 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回购股权价值的评估方式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十 五、股东代表诉讼权 要注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利益是由公司享受的。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发生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十 六、股东直接诉讼权 建议明确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 十 七、申请公司解散权、申请公司清算权 对于申请公司解散权,可以由章程规定发讼的标准,防止公司处于不稳定状态。 十 八、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十 九、出资义务 瑕疵出资承担的责任在前面已经有规定了,此处的特殊规定应当注意与前述的一致性。 二 十、股东清算义务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清算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十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 1.原则上股东内部进行股权转让,无须经过其它股东的同意。但是,如果考虑到争夺控制权等因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规定。 2.在多个股东均要求购买的情况下,除了按比例受让外,还可以约定竞价等其它方式来进行受让。 二 十二、对外股权转让 1.对外转让涉及两个股东权利: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的收购权。如果不行使这两个权利,又不表态的,应当视为同意转让。 2.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其他股东予以答复的期限只能多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二 十三、转让股权的其它限制 章程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限制。 二 十四、瑕疵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 和前面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规定应一致。 二 十五、特殊的股权转让 1.章程应当就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的股权发动后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2.股权的财产权利是当然获得的,但是,身份权利是否可以取得,应当进行明确规定。如果规定不能够承受股东身份权利的,还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具体得处理方式。 二 十六、股东会职权 第 (一)到 (十)的股东会职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参看《公司法》第37条) 二 十七、公司投资、担保的特别规定 由于投资、担保所涉事项重大,因此,建议对这一块的内容单独进行规定。 二 十八、股东会会议种类 二 十九、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召开公司会议所产生费用的承担主体。 三 十、股东会的提案 三 十一、股东会通知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定期股东会议。 三 十二、股东会最低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 股东会需有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能举行。如果未达到最低出席人数,会议应当延期,延期的股东会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议延期召开后如果出席人数仍达不到最低人数,则应当解散会议。 三 十三、股东会表决 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 十四、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范围应尽量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三 十五、董事会职权 第 (一)项到 (十)项的董事会职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参看《公司法》46条) 三 十六、董事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 十七、董事长 董事长的选举与产生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对其亦应进行明确规定。 三 十八、董事会会议种类、通知 三 十九、董事会提案、最低出席人数 四 十、董事会决议 四 十一、公司经理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例如投融资项目中,投资方通常会要求在董事会中拥有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此时在公司章程中应将重大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四 十二、监事会职权 第 (一)到 (六)项的的权力是法律规定的,后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参看《公司法》第53条) 四 十三、监事 公司监事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比例具体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对于中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 四 十四、监事会 监事会设一人。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 十五、监事会会议 四 十六、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四 十七、公司财务会计年度、半年度报告 四 十八、公司财务会计月度、季度报告 四 十九、股东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 五 十、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及股利分配 股东之间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取红利的,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五 十一、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权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权一般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五 十二、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解散原因还可以自行约定。 五 十三、成立清算组 五 十四、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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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凡不具备公司资格者无权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其次,即便是公司、企业要发行股票、债券,也须经由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基于此,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者,其行为显然侵犯了我国证券管理秩序和认购人(包括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情节严重者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所谓股票,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所谓债券,指公司或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罪的直接危害对象是证券的认购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和自然人;间接危害对象包括在市场竞争大潮中与本罪行为人竞业的其他特定的或非特定(潜在的)的经济实体。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所谓单位,指通过工商登记程序设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均能成立本罪主体。
刑法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没有身份限制规定,但学理上对本罪单位犯罪主体的有关资格问题,存在分歧。分有资格说、无资格说和无限制性说三种观点。
第一说认为能够成立本罪主体的只能是有资格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说持论相反,认为能够成立本罪主体的一般是不具备发行证券资格的单位;
第三说则认为本罪主体没有其他资格限制,只要是单位即可。对此三种意见,我们赞成
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1)从法律规条看,一般而言,但属有特定身份要求者,刑法均明文作出特殊主体规定——如新刑法上有关公司犯罪专节中所分别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非法清算公司财产罪等即是;另外新刑法上所规定的虚假发行股票、债券罪,虽然条文本身未对犯罪主体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因其行为者,必须先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发行股票、债券后,方能行为(制作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因而其犯罪主体实际上也是特定的身份犯。然而,新刑法本条所叙明的罪状并未对本罪主体有所限制,因而本罪主体不应当是身份犯。
(2)从现实的需要看,现实经济实践中,不仅有真公司未经批准发行公司股票、债券者,也有相当部分假公司、企业未经批准发行公司股票、债券者,且其危害后果往往更加严重、影响也更加恶劣,对此情节严重者,不能不绳以刑罚。
(3)持有资格论者认为,如无资格者实施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情节严重者,可按诈骗罪论处。我们认为此说欠妥,因为在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情况下,无论是有资格者还是无资格者,其发行假股票、假债券的行为虽然有诈欺公众的一面,但其在主观犯意上,还与诈骗罪有区别,对此本文将在后文专论。此外,从犯罪客体上看,本罪除公私财产外,还侵犯了其他特定的法律秩序---国家对公司证券的发行管理秩序,因而其直接客体已不单纯是公私财产权,而是双重客体。为此仍按一般诈骗罪处理恐有欠妥贴,而况新刑法已经将其设定为特别犯罪,更无必要且不应当按诈骗罪论处,而宜认定为本罪。这样作既符合立法规定,又方便司法认定,也有利于集中打击违反金融秩序的犯罪。
客观要件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择一行为且达到法定后果: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未经批准,在此包括没有报请上述法定机构批准以及虽然业已上报但未获批准两种情况。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在我国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份公司本身发行。公司尚未正式设立时,由发起人发行股票。其中,凡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在社会公开募股。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欲发行新股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基于此,这里所谓擅自发行股票,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3)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只能是: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此类公司要发行公司债券,须先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并向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后,方能发行。因而所谓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既包括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上述其他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者;也包括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者。
除上述行为外,新刑法还要求:必须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意即,除实施了上述任一种或两种行为之外,行为者还必须:或是发行数额巨大、或是后果严重;抑或虽然发行数额够不上巨大、后果够不上严重,但有“其他”严重情节者,才能成立本罪。至于“数额巨大”的确定数额几何、“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确定涵义若何,尚待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明文释定。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强调的是,虽然在本罪场合,行为人的故意往往表现为(擅自发行)行为上的故意,但刑法上的故意,主要是针对危害后果而言,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实际上,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就其“行为”本身而言往往是故意的),因而在主观不法要素上,本罪行为人不仅仅须明知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需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而故意地未予报批、或者明知申报以后未经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而且必须是明知其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有害于社会而仍然行为者,方能构成本罪的“故意”。过失实施此类行为者不能成立本罪。例如,在尚待审批过程中,因主观主义地认为先发行一步根本不至危害社会、而轻率地未待批准而先行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者,因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其行为后果及其情节轻重状况认定为其他犯罪或给予有关行政违法处分。
股票分红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票属于高利的经济投资,在生活中有很多人依靠投资股票而发家致富,但股票也存在着高风险,投入在股票市场里也极有可能倾家荡产。股票涉及的范围很多很广,有个“股票分成”的概念很多人不太明白。 股票分成是什么意思? 是按比例分配所得,分作,分为。股票分成是指在在买卖股票中多人一起合同,收益和损亏共同承担。客户根据电话指令进行股票买卖,然后收益分成是违法的,证券会明令禁止这种行为,这种小作坊式的操作在股市好的时候会密集出现,在股市不好的时候又销声匿迹,没有保障性,一般出现在深圳,上海等股市起源的南方沿海城市。 股票分成是违法的。 大家自己想想,分成类公司推的票赚了他们有收益,跌了却没有责任;而且这类公司几乎都是无牌公司,没有证券咨询资质、没有对公账户、没有公司鲜章合同…(满足其一即有问题) 但是客观地说:散户做票不如有机构带领做票,找机构带领做票不如找一家有实力的机构带领做票,这也不可能100%保证收益,但是能最大化的减少个人的损失。 虽然这个行业有很多骗子公司,但不可否认,还是有极少数一部分有实力和技术的公司的。记住一点:他们要你打保证金千万别打,自己看着办,如果能有80%以上的成功率就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文 第三次修正后全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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