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区分
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关键的是合理确定区分标准。关于这个问题,刑法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意见:
1.着手说。认为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一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无论该行为持续时间长短,无论把航空器劫持到哪里,均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罪犯已将犯罪工具带入航空器内,在准备开始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就被抓获,因而未能实施劫持行为的,才构成该罪的未遂。
2.目的说。认为犯罪人劫持航空器的目的一般是要外逃,因此,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把航空器劫持到了他指定的地点,劫机外逃取得了成功,才算该罪的既遂。如果未能使航空器劫持到预定的降落地,就是该罪的未遂。
3.离境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被劫持的航空器飞出了本国的领域以外,即飞出了国境线的,构成该罪的犯罪既遂。否则就是未遂。
4.控制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为该罪的既遂,未能控制该航空器的,为未遂。
三、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体如何表现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在客观上包括下列犯罪行为: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
2、破坏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而使其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行为。
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具有破坏或损坏该航空器而使其无法飞行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操作以至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行为。
5、在国际机场上实施足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暴力行为。
6、传送明知虚假的、可能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情报的行为。
四、劫持航空器罪的管辖如何确定
对于本罪的罪犯,在下列情形下,我国有权行使管辖权:
(1)在我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犯本罪。
(2)在里面发生犯罪的航空器,在我国领土上降落而嫌疑犯还在该航空器内。
(3)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犯有罪行而租机人在我国有主要营业地,或无主要营业地而有永久住所。
我国对罪犯实施管辖权,就应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即根据本条规定定罪量刑。根据公约,即便不属于前述的三种情形,如果犯本罪的嫌疑犯进入我国境内,我国不予引渡时,也应行使管辖权,依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劫持航空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回答是最少处10年有期徒刑。此外,应处死刑的劫持航空器行为,除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以外,还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