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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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内容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内容是什么?

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在通常语境下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侧重于身份,但作者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是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以主体的形态为标准,著作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论创作者的年龄、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为平衡、保护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虑到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创作作品时付出的组织、物质等支持,法律也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以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标准划分,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主体(继受著作权人)。著作权原始主体即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依照《著作权法》和合同约定即刻对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体。继受著作权人即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与继受著作权人在权利范围、权利保护方式上有所不同。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增值税是合理的行为,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这个过程是不需要缴纳任何的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的。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著作权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并且转让是需要双方签署一份转让协议书的。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增值税是合理的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内容是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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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自然人、法人、组织、国家。著作权的客体有(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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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是一名作家,但很少去关注著作权的问题,今天我想问问著作权的主体不包括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一、继受主体及其分类
1.继受主体 通过继承、遗赠、赠与、转让等继受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主体,称为著作权继受主体.人身权是不可以继承、转让的,所以著作权继受主体往往只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它是不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2.继受主体分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继受主体主要包括下列五类.
(1)继承人 原始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在保护其内的财产权,依照我国的《继承法》的第三条的规定转移给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
(2)承受人 原始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在保护期内的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3)受贵赠人 这类继受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之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5)国家 国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成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始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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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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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在网上看到的一个名词,不当得利,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请问不当得利主体的具体内容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即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不当得利之法律渊源主要有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31条对于不当得利之利益返还作了补充性规定。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一种特殊的不可或缺的制度,其存在具有重要的意义。该制度的存在具有“取除所受利益功能”。日本加藤雅信亦认为不当得利制度有两种职能:一种是不当得利之财货移转职能;另一种是不当得利之财货归属职能。
  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通说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该种得利和受损无合法依据。然,关于“取得利益”(下文简称“得利”),仍有许多方面值得探究,只有将概念进行透彻的理解,方能对整个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有更深的理解。本文在此对“利益”之范围及认定的判断进行探讨,旨在为完善该制度提供依据。
  不当得利制度之基本元素“得利”,为该项制度之核心。财产之得利为“得利”之典型。是否有财产的增加是衡量是否有利益的最为直接和基本的方法。一方面由于财产的增减较为明显,且举证较为容易,另一方面在寻求利益返还时也有较为合理的参照标准。该“得利”以一般财产权获取经济利益甚为典型,如买卖合同之订立。
  财产上之利益增加可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财产之积极增加是指财产上之权利增强或义务消灭,使得财产总量增加。例如:财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益之取得,如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取得占有;财产权之扩张或效力之加强,如抵押权次序之提升等。财产之消极增加即应减少财产利益而未减少。如为节省自己之费用而利用他人之劳动力,若误耕他人之田使田之所有权人节省了耕田之费用,即可谓财产之消极增加。
  认为,除了以一般财产权可获取利益外,以一般人格权之利用而获益也应属于财产之利益,若未经许可利用他人人格权获得经济之利益亦可构成不当得利。如未经他人许可出卖他人隐私权,获得的相关经济利益。
  财产之得利在实践中具体判断时,应注意该标准并非就受领人整个财产状态加以抽象计算,应对行为和利益对应地进行具体化,特定行为致使特定利益之取得即为得利。若甲乙双方签订某物的买卖合同,甲须支付价钱且其可享有该物之所有权,故于整个财产而言为享有利益,然该买卖行为使甲其取得了该物所有权之特定利益,即应为得利。此外,在具体案件中亦应注意其实际利益之动态演变,认为,在一审事实审终结之前所得之利益,都可归于得利之范畴。
  然值得探讨的是精神上的利益是否涵盖在此得利范围之内。各国民法在阐述不当得利的要件的时候,都未明确规定该得利是否限于财产之经济利益。然许多论述至此,都将得利进行了限定。如史尚宽先生在阐述不当得利之要件时,将得利限定为受有财产之利益;梅仲协先生亦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要件之一为财产损益之变动;甚有认为,因非物质之享受不能返还,故不在得利之范畴。
  但认为,只要有得利,不论是财产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可以构成。即精神上之不当利益取得亦需返还。理由如下:
  
首先,若精神之得利不能以返还原物,则可以偿还其价额替代之。[14]不当得利案件中,许多情形也都不能返还原物,如占有,但可偿还占有所得价额来弥补,故有因此将其排除在外之理由不能成立。若一人因听完音乐会获得满足感,然该音乐会之门票为他人之物,行为人是基于偷盗或者捡拾而得,此处门票及享受音乐会之过程已不能重来,而转化为听完行为人听完音乐会的满足感,这种感觉显然是一种得利,只是衡量这种利益的物质标准可能是门票的价值。
  
其次,虽然精神得利是否获得可能难以判断,且对于相应价额的确定缺乏合理的操作依据,然此缺陷并不能否认法律上越发重视的“精神”层面。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日益满足,更加逐渐开始寻求精神的保障,精神层面已经逐渐受到社会大众的认识。在当今飞速发展的时代,法律自应担负起保障精神之责任,过去缺乏之规定恰是需要完善之处,不能因为过去没有规定而否认将来有对此规定进行改革之必要。
  第三,利益之范围更适宜采取扩张解释,对其进行限制不甚妥当。基于该制度保护受损人之初衷,在衡量是否得利之时,不应将其内涵外延进行限缩,因得利的认定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损失之认定,故为更好地确保受损方可得到自身利益之返还,应对得利进行合理的扩大解释,即包括精神上之利益,若从某行为中能在精神上获得满足感或者其他利于自身的感觉,而这些感觉致使他人无端受损,则应当将该得利纳入不当得利制度之范畴进行考量。
  然,此处精神得利之成立亦应有其特别注意之处。精神之利益的判断应符合社会通常观念,以一般正常人之理解构成了得利和受损之情形,更要从法律角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甲想到了一则笑话想找好友乙一同分享,结果误认丙的背影为乙,对着其背影夸夸奇谈大说一通,才发现原来认错人了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该案中,可认定为丙享受到了精神上的愉悦,然丙所得之精神利益在社会通常观念中不需给付对价,所以工人丙所受的利益不需折价返还。也就是他没有得到任何需返还的可用金钱衡量的利益。以上是不当得利主体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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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证据有很多的种类,其中就有一个叫做内体证据,那么什么是内体证据呢,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这种“最大程度”应当确定在90%-95%之间。也许这种说法不一定科学,但其中的基本意思是明确的,那就是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二)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及受贿罪证据标准确立的可能性、必要性从证明标准决定证据标准,以及我国刑事构罪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们可以得出,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也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罪证明标准上的一致性,决定了构罪证据标准的要求上具有一致性,也就为确立统一的受贿罪证据标准提供了可能性。我们已经知道,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笔者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总体性的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因为这个要求,并没有为判断主体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设定明确的幅度和标准,虽然,为了解决可操作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辅助性要求与标准,如不矛盾,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证明结论具有排他性、惟一性等等,但是,对于受贿犯罪,这个具有自身独特证据特点与案件特点的特殊个体,在案件过程中,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往往还是由承人员,根据个人的法学知识和法律意识去掌握,这无疑增加了该类案件各诉讼阶段的分岐,影响了案效果。因此,确立受贿罪证据标准,十分必要,其必要性至少有以下三点:一是有利于准确认定受贿罪。受贿罪证据标准有利于司法人员正确把握受贿罪的特征,全面把握认定受贿罪的证据链,抓住定罪的关键环节。从而保证认定受贿罪的准确性。二是便于司法操作。受贿罪证据标准可强化司法人员头脑中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观念,从而以强烈的刑法理念去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同时,也使司法人员的证据观念理性化,证据系统简明化,应用方法便易化,有利于提高认定受贿罪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利于统一认识。在认定受贿犯罪过程中,侦查、起诉、审判,由于诉讼环节与认识角度的不同,经常会出现异议与分歧,受贿罪证据标准可使侦查、起诉、审判对认定受贿罪的证据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标准,从而保证受贿案件的认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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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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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们公司的同事发明了一项软件,反响还不错来着,准备申请著作权,请问著作权法的特点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主要内容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
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
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
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
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
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
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特征
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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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财产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除了上述列举的权利外,为避免立法的滞后,《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这些财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 可他人行使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对著作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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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体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著作权主体的规定内容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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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有哪些内容?麻烦说说。
[律师回复]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第7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成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9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第13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第20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2)《关于报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号)的有关要求:
①《报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②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批准。
③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批准。
④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包括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⑤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⑨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⑩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填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3)《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0]144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工作。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负责。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做好规划和用地审查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申报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在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的同时,可以对规划作局部调整,落实到规划图上,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上报,在审查项目的同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对规划局部调整进行审查确认,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须按法律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4)《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的有关要求:
①坚持土地管理严而又严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这是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前提。当前,要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快审批工作进度,特别要做好县、乡两级规划的完善工作,把规划落到实处。要强化规划意识,建设用地开发要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要加强预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各级规划的全面实施。
②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相对集中。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是正确处理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为鼓励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对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置换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门用于乡(镇)基础设施、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以及乡(镇)工业小区建设。
③积极推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鼓励开展农用地土地整理。为鼓励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地整理,对各地自筹资金进行农用地整理净增农用地中的耕地面积。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按照60%的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折抵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④有条件地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建设。发展小城镇是推进城镇化的主要途径。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小城镇建设试点推进情况、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账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
⑥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效率。对需报批准的建设用地,部在用地报批阶段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和责任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搭车占地等问题。
⑦为加快用地报批阶段的工作进度,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单独选址项目,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以及是否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等问题的审查,用地正式报批时,对上述问题只附结论性意见,不再重复审查。(5)《关于进一步简化报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01]43号)的有关要求:①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③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作局部调整,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时报批,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简称圈内),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项目要求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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