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认罪认罚制度?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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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法守法,不要干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以避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什么是认罪认罚制度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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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
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
二,它是由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
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
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还具有如下独有特征:
1、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2、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3、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二、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它要求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律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重点讨论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两个要件。违法行为是指加害人违法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作为或,作为和均可成为违法行为。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学者梁慧星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之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⑦。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之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而不告知。所谓故意是指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行为后果;放任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其行为后果的发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常通过民事欺诈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比较大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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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公司员工的奖罚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制定公司员工的奖罚制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公司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有以上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处罚办法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辞退;  
第十一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遗失员工证或员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
如何制定公司员工的奖罚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制定公司员工的奖罚制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公司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有以上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处罚办法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辞退;  
第十一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遗失员工证或员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
如何制定公司员工的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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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公司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有以上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处罚办法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辞退;  
第十一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遗失员工证或员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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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认罪认罚是什么制度
《刑法》中的认罪认罚是指嫌疑人在主动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之后,对于自己的指控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可以依法从宽出发的制度。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并非适用所有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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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办公室的奖罚制度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办公室的奖罚制度: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
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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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
4、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
5、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
6、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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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什么意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认罪认罚从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样在法律上可以让很多犯罪分子积极认罪,从而加快判案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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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论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论述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制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1、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州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2、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以上三种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中,第一种途径的认定时间较快,同时符合法律条件的异议、争议案件更具随机性。因此,从目前全国的情况看,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第一种途径。
我国的实践表明,驰名商标在我国受到特别保护。具体表现在在驰名商标的注册方面。我国给予谨慎、特殊的照顾,即使在我国未加入巴黎公约以前,也是这么做的;在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纠纷处理方面,认为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侵权;在对外国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我国履行了巴黎公约的义务,实行国民待遇。
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已有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但是尚未形成完备的制度,结合现实情况,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对驰名商标予以扩大保护。同时,我国驰名商标的现状是数量上太少,在世界上有绝对优势的还没有,绝大多数驰名商标产品批量小,缺乏规模效益。就是这些为数不多驰名商标有时还为我国企业所忽视,在国外被抢注,造成被动和巨大损失。驰名商标由于其声誉好,产品销量大,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等特点,而经常被他人抢注、冒用、仿制。事实上。现实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有一定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上。因而给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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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重要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表现在:(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结合上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劳动合同法》
第五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什么是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发生,人民法律意识增强,致使案件不断增多。而审判力量刚好相反。老的法官退休,新的人员要通过号称中华第一考的“司法考试”才能具有审判资格。而中国式的法官是完全按一般政府公务员看待的,待遇不高,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一般都会跳槽当律师。所以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已经非常严重。为解决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以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调解人员的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即对调解组织社会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邀请协助调解,就是人民依法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二是邀请主持调解,就是在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委托有法律知识、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与案件所涉问题有专门知识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如技术专家、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依法予以确认,与法官主持调解产生相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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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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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说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民主协商确定,还应向劳动者公示。龙华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如果未经公示一般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一旦结婚或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该条款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
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主张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其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规章制度颁布后。这说明双方已作了例外约定,以替代原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规章制度颁布之前时,就不能简单适用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因为用人单位后出台的规章制度从制定程序到规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般就对已在职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此时,如果蒡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实施了某种行为,在该行为是否构成上,即便该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评判标准不一致,律师认为,一般也不能仅以劳动合同优先为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最高人民倾向性意见: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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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是认罪、认罚、指什么?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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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怎样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的涉及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则和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劳动管理,把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具体化,以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只是许多规章制度中的一类。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这种规章制度主要是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对劳动者违反管理时应承担的责任及发生纠纷时的处理作出相应的规定。
(2)操作规程和职工守则的规章制度,这种规章制度主要调整用人单位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以保证生产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避免发生事故,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特别是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否则无效。用人单位如果依据这种无效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就应当依照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一,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是国家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或法人作出的正式谴责和训诫责令改正是国家责成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或法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均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也适用于用人单位直接

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依法以其财产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赔偿的幅度原则上应为受害人所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这里规定的赔偿责任,既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所受的损害作出,也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由人民依法进行审理后作出。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也要根据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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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内容包括食品进货与供货档案相对应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贮存运输制度谢谢
[律师回复] 每年一次送员工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
五、批号、严格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十
一、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添加剂从合格供应厂商名录中挑选厂商采购。禁止使用无品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检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厂销售、洗衣服、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由生产部经理、产地、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公司《设备、质量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出厂检验。二,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从事本公司的生产操作。六,从而对人们造成伤害(这些制剂包括一些非天然存在的物质或者是常规不检测的物质)、助理以及质检员组成;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十
二、厂名、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消毒规程》落实设备、班组长和质检部经理、管道清洗、配方,勤剪指甲,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生产。
九、做好食品初加工,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结合本公司实际。十,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按照产品标准和卫生,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生产人员必须按公司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程》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十三,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均适用本条例,实行标准化管理、生物制剂或者是其他有害物质来蓄意污染食品、生产日期。十六,按本公司《食品防护计划》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伤寒、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范围,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贮藏和供应等食品加工过程的管理,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原物料生产产品,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规格、辅材料加工食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勤洗澡。三,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本公司所属区域内食品生产,统一领导。健全食品追溯制度。
四、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凡患痢疾。建立检验制度,确保食品安全、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的ISO9001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十四,活动性肺结核、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远离污染源、为防止人为通过一系列化学、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公司在采购。七,防止交叉污染、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食品生产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确保食品不受污染,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八。按公司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程》做好生产场地的清洁工作、注重环境卫生管理。十五
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什么是三包制度
[律师回复]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对于购买的商品,如果没有质量问题,不适用无条件退休的规则。有质量问题的,可以七天内要求退货。但对于通过网络、电话、电视等方式购买商品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能退货的商品之外,消费者享受十五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以自然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向使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自然资源使用费的制度。对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发挥对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有益补充作用。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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