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只有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适用该制度。如果登记离婚程序中的冷静期届满,一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产生其他意见和想法,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则不再符合登记离婚的适用条件,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增加,本质上不是在增加离婚的难度,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在增加离婚判决的一个确定性。对于那些有挽救可能性的婚姻,给它多挽救一次的机会,虽然这个限制可能稍微增加了一些理性人离婚的成本,但是对于挽救不理性离婚的人,多少会有一些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如果双方着急离婚,最好提出离婚,因为协商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过后,双方必须在30天内亲自前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证,如果一方在30天内没有办理,是为了双方的离婚申请撤回,所以如果想马上离婚,最好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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