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即检察机关、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逮捕的强制措施。
批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经程序,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后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至第90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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