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违约金数额是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时,对违约造成损失的约定。双方在缔结合同时,不仅考虑己方所可能获得的补偿,也会考虑己方可能的赔偿责任,故而该约定的数额不会故意畸高或者畸低,应当推定双方均认可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守约方没有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合理性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
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时,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违约造成的损失是认定的基础原则
尽管违约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但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主要体现的是违约金的赔偿性。
(二)应当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认
首先,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履行阶段,对合同是否开始履行、是否基本履行完成、具体的履行阶段和进度等不同履约情况对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加以区分,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其次,合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也应当作为衡量标准之一,应当违约方属于过失违约还是恶意违约,违约情形发生后违约方后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事实情况。
最后,还应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错及损益相抵等因素,综合评判。
三、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作出裁决。应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对于违约金的标准,其实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当然,也不排除可能出现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要想调整违约金,就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了。那么,违约金过高应由谁举证?上文已经做了详细解答。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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