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违约责任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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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的违约责任种类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的违约责任种类有哪些

1、全部违约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2、预期违约

(1)预期拒绝履行:

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迟延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4、不适当履行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工程承包方违约的,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赔偿,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工程承包方违约怎样索赔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的违约责任种类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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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违约责任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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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违约责任种类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的违约责任种类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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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损害赔偿的种类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损害赔偿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损害赔偿分为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两类。
一、约定损害赔偿
(1)约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约定损害赔偿,又称约定损失赔偿和约定赔偿,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者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通常情况下,由于损失的范围在合同订立时难以确定,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而不宜约定一个固定的赔偿数额。损害赔偿可以用金钱货币形式确定,也可以用非金钱方式确定。
约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二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经过协商达成损害赔偿的协议。约定损害赔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具有预定性或者约定性。约定损害赔偿是事先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协商确定的。它不同于违约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救济方式,在违约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救济措施、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种方式只是事后赔偿而不是约定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一种方法,其重要特点是有利于在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害时及时解决赔偿的问题。在违约发生以后,实际损害的确定、特别是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非常复杂,而计算赔偿数额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使诉讼时间延长。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就可以及时对受害人作出补偿,了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同时,预定损害赔偿条款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债务人起到一种督促作用,使之意识到违约发生后他可能承担的赔偿数额,从而正确履行合同,而且这种约定赔偿条款也有利于减少诉讼。当事人在违约发生后,可直接根据这一条款要求赔偿,不必诉诸来确定赔偿数额;并且,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在法律上承认约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也有利于鼓励交易。因为对双方当事人来说,这一条款的存在,可以明确其未来承担责任的范围,使其意识到其所承担的风险,这就减少了违约责任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完成交易。
鉴于上述,约定损害赔偿是各国合同法律都普遍承认的一种赔偿方法,此种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依法而自由设定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债权债务自由作出安排和处分,亦可对违约的损害赔偿问题事先作出安排。在赔偿方法上,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把约定损害赔偿放在首位加以规定,鼓励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的计算办法。
(2)约定损害赔偿的效力
中国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条款,且承认其在违约后产生的效力。但法律承认其效力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有约定赔偿条款的绝对自由。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滥用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过高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的约定变成了赌博;当事人也可能约定过低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为了保障合同自由原则的实现,应允许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的赔偿条款进行干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合同法》只规定了如果约定违约金数额过低或过高,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减,但并未规定对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进行干预。这是否表明或者仲裁机构的干预缺乏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前述关于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的规定要求或者仲裁机构对这些条款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构成显失公平,则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增减数额)或撤销该条款。显失公平的条款包括约定数额过高、过低或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极不合理等多种情况。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条款,应负举证责任,证明该条款符合显失公平要件。
实践中,对于约定赔偿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也应严格掌握,否则,只要当事人提出请求,就对这些条款进行变更,将会使约定赔偿条款失去存在意义。因为约定赔偿条款毕竟是预定的,与实际的损害不可能完全相同;如果预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害稍有不同就要干预,约定赔偿条款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进行干预,必须基于当事人的主动请求才能进行。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出请求,就意味他们自愿接受了这些条款,这些条款也就自始至终有效。
二、法定损害赔偿
所谓法定损害赔偿,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计算赔偿额进行赔偿。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合同法》,也包括有关合同违约赔偿的其他法律(含行政法规)规定。
法定损害赔偿方法一般是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的情况下运用。其根本特征就在于它的法定性,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法定情况下,法律不仅规定了违约赔偿的条件、范围,也规定了赔偿的计算办法等。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的情况下,有些法律还规定了赔偿限额,主要是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从这点上讲,还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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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约损害赔偿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损害赔偿分为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两类。
一、约定损害赔偿
(1)约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约定损害赔偿,又称约定损失赔偿和约定赔偿,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者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通常情况下,由于损失的范围在合同订立时难以确定,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而不宜约定一个固定的赔偿数额。损害赔偿可以用金钱货币形式确定,也可以用非金钱方式确定。
约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二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经过协商达成损害赔偿的协议。约定损害赔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具有预定性或者约定性。约定损害赔偿是事先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协商确定的。它不同于违约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救济方式,在违约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救济措施、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种方式只是事后赔偿而不是约定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一种方法,其重要特点是有利于在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害时及时解决赔偿的问题。在违约发生以后,实际损害的确定、特别是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非常复杂,而计算赔偿数额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使诉讼时间延长。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就可以及时对受害人作出补偿,了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同时,预定损害赔偿条款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债务人起到一种督促作用,使之意识到违约发生后他可能承担的赔偿数额,从而正确履行合同,而且这种约定赔偿条款也有利于减少诉讼。当事人在违约发生后,可直接根据这一条款要求赔偿,不必诉诸来确定赔偿数额;并且,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在法律上承认约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也有利于鼓励交易。因为对双方当事人来说,这一条款的存在,可以明确其未来承担责任的范围,使其意识到其所承担的风险,这就减少了违约责任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完成交易。
鉴于上述,约定损害赔偿是各国合同法律都普遍承认的一种赔偿方法,此种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依法而自由设定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债权债务自由作出安排和处分,亦可对违约的损害赔偿问题事先作出安排。在赔偿方法上,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把约定损害赔偿放在首位加以规定,鼓励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的计算办法。
(2)约定损害赔偿的效力
中国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条款,且承认其在违约后产生的效力。但法律承认其效力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有约定赔偿条款的绝对自由。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滥用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过高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的约定变成了赌博;当事人也可能约定过低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为了保障合同自由原则的实现,应允许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的赔偿条款进行干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合同法》只规定了如果约定违约金数额过低或过高,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减,但并未规定对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进行干预。这是否表明或者仲裁机构的干预缺乏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前述关于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的规定要求或者仲裁机构对这些条款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构成显失公平,则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增减数额)或撤销该条款。显失公平的条款包括约定数额过高、过低或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极不合理等多种情况。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条款,应负举证责任,证明该条款符合显失公平要件。
实践中,对于约定赔偿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也应严格掌握,否则,只要当事人提出请求,就对这些条款进行变更,将会使约定赔偿条款失去存在意义。因为约定赔偿条款毕竟是预定的,与实际的损害不可能完全相同;如果预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害稍有不同就要干预,约定赔偿条款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进行干预,必须基于当事人的主动请求才能进行。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出请求,就意味他们自愿接受了这些条款,这些条款也就自始至终有效。
二、法定损害赔偿
所谓法定损害赔偿,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计算赔偿额进行赔偿。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合同法》,也包括有关合同违约赔偿的其他法律(含行政法规)规定。
法定损害赔偿方法一般是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的情况下运用。其根本特征就在于它的法定性,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法定情况下,法律不仅规定了违约赔偿的条件、范围,也规定了赔偿的计算办法等。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的情况下,有些法律还规定了赔偿限额,主要是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从这点上讲,还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为好。
违约损害赔偿的种类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约损害赔偿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损害赔偿分为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两类。
一、约定损害赔偿
(1)约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约定损害赔偿,又称约定损失赔偿和约定赔偿,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者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通常情况下,由于损失的范围在合同订立时难以确定,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而不宜约定一个固定的赔偿数额。损害赔偿可以用金钱货币形式确定,也可以用非金钱方式确定。
约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二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经过协商达成损害赔偿的协议。约定损害赔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具有预定性或者约定性。约定损害赔偿是事先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协商确定的。它不同于违约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救济方式,在违约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救济措施、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种方式只是事后赔偿而不是约定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一种方法,其重要特点是有利于在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害时及时解决赔偿的问题。在违约发生以后,实际损害的确定、特别是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非常复杂,而计算赔偿数额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使诉讼时间延长。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就可以及时对受害人作出补偿,了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同时,预定损害赔偿条款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债务人起到一种督促作用,使之意识到违约发生后他可能承担的赔偿数额,从而正确履行合同,而且这种约定赔偿条款也有利于减少诉讼。当事人在违约发生后,可直接根据这一条款要求赔偿,不必诉诸来确定赔偿数额;并且,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在法律上承认约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也有利于鼓励交易。因为对双方当事人来说,这一条款的存在,可以明确其未来承担责任的范围,使其意识到其所承担的风险,这就减少了违约责任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完成交易。
鉴于上述,约定损害赔偿是各国合同法律都普遍承认的一种赔偿方法,此种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依法而自由设定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债权债务自由作出安排和处分,亦可对违约的损害赔偿问题事先作出安排。在赔偿方法上,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把约定损害赔偿放在首位加以规定,鼓励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的计算办法。
(2)约定损害赔偿的效力
中国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条款,且承认其在违约后产生的效力。但法律承认其效力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有约定赔偿条款的绝对自由。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滥用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过高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的约定变成了赌博;当事人也可能约定过低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为了保障合同自由原则的实现,应允许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的赔偿条款进行干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合同法》只规定了如果约定违约金数额过低或过高,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减,但并未规定对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进行干预。这是否表明或者仲裁机构的干预缺乏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前述关于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的规定要求或者仲裁机构对这些条款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构成显失公平,则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增减数额)或撤销该条款。显失公平的条款包括约定数额过高、过低或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极不合理等多种情况。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条款,应负举证责任,证明该条款符合显失公平要件。
实践中,对于约定赔偿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也应严格掌握,否则,只要当事人提出请求,就对这些条款进行变更,将会使约定赔偿条款失去存在意义。因为约定赔偿条款毕竟是预定的,与实际的损害不可能完全相同;如果预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害稍有不同就要干预,约定赔偿条款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进行干预,必须基于当事人的主动请求才能进行。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出请求,就意味他们自愿接受了这些条款,这些条款也就自始至终有效。
二、法定损害赔偿
所谓法定损害赔偿,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计算赔偿额进行赔偿。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合同法》,也包括有关合同违约赔偿的其他法律(含行政法规)规定。
法定损害赔偿方法一般是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的情况下运用。其根本特征就在于它的法定性,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法定情况下,法律不仅规定了违约赔偿的条件、范围,也规定了赔偿的计算办法等。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的情况下,有些法律还规定了赔偿限额,主要是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从这点上讲,还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为好。
违约损害赔偿的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损害赔偿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损害赔偿分为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两类。
一、约定损害赔偿
(1)约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约定损害赔偿,又称约定损失赔偿和约定赔偿,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者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通常情况下,由于损失的范围在合同订立时难以确定,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而不宜约定一个固定的赔偿数额。损害赔偿可以用金钱货币形式确定,也可以用非金钱方式确定。
约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二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经过协商达成损害赔偿的协议。约定损害赔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具有预定性或者约定性。约定损害赔偿是事先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协商确定的。它不同于违约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救济方式,在违约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救济措施、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种方式只是事后赔偿而不是约定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一种方法,其重要特点是有利于在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害时及时解决赔偿的问题。在违约发生以后,实际损害的确定、特别是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非常复杂,而计算赔偿数额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使诉讼时间延长。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就可以及时对受害人作出补偿,了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同时,预定损害赔偿条款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债务人起到一种督促作用,使之意识到违约发生后他可能承担的赔偿数额,从而正确履行合同,而且这种约定赔偿条款也有利于减少诉讼。当事人在违约发生后,可直接根据这一条款要求赔偿,不必诉诸来确定赔偿数额;并且,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在法律上承认约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也有利于鼓励交易。因为对双方当事人来说,这一条款的存在,可以明确其未来承担责任的范围,使其意识到其所承担的风险,这就减少了违约责任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完成交易。
鉴于上述,约定损害赔偿是各国合同法律都普遍承认的一种赔偿方法,此种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依法而自由设定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债权债务自由作出安排和处分,亦可对违约的损害赔偿问题事先作出安排。在赔偿方法上,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把约定损害赔偿放在首位加以规定,鼓励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的计算办法。
(2)约定损害赔偿的效力
中国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条款,且承认其在违约后产生的效力。但法律承认其效力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有约定赔偿条款的绝对自由。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滥用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过高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的约定变成了赌博;当事人也可能约定过低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为了保障合同自由原则的实现,应允许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的赔偿条款进行干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合同法》只规定了如果约定违约金数额过低或过高,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减,但并未规定对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进行干预。这是否表明或者仲裁机构的干预缺乏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前述关于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的规定要求或者仲裁机构对这些条款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构成显失公平,则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增减数额)或撤销该条款。显失公平的条款包括约定数额过高、过低或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极不合理等多种情况。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条款,应负举证责任,证明该条款符合显失公平要件。
实践中,对于约定赔偿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也应严格掌握,否则,只要当事人提出请求,就对这些条款进行变更,将会使约定赔偿条款失去存在意义。因为约定赔偿条款毕竟是预定的,与实际的损害不可能完全相同;如果预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害稍有不同就要干预,约定赔偿条款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进行干预,必须基于当事人的主动请求才能进行。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出请求,就意味他们自愿接受了这些条款,这些条款也就自始至终有效。
二、法定损害赔偿
所谓法定损害赔偿,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计算赔偿额进行赔偿。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合同法》,也包括有关合同违约赔偿的其他法律(含行政法规)规定。
法定损害赔偿方法一般是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的情况下运用。其根本特征就在于它的法定性,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法定情况下,法律不仅规定了违约赔偿的条件、范围,也规定了赔偿的计算办法等。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的情况下,有些法律还规定了赔偿限额,主要是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从这点上讲,还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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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5种类型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违约责任的5种类型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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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的种类有哪些,违约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违约责任的种类有哪些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合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可以作不同的分类。结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国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类。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并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届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
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但如对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驳回。
二、违约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一方面合同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债务是因,责任是果,无债务则无责任;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长的责任,因此如果当事人违反的是其他法律义务,则应承担其他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因为合同关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也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即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
4、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具有一定强制性,但仍有一定任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如违约金、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等。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种,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之一种,是民事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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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种类有哪些,违约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违约责任的种类有哪些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合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可以作不同的分类。结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国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类。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并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届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
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但如对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驳回。
二、违约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一方面合同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债务是因,责任是果,无债务则无责任;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长的责任,因此如果当事人违反的是其他法律义务,则应承担其他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因为合同关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也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即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
4、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具有一定强制性,但仍有一定任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如违约金、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等。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种,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之一种,是民事财产责任。
什么是合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二、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哪些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合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可以作不同的分类。结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国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类。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并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届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
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但如对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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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5种类型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违约责任的5种类型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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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事权利的种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城阳区秦都区汉源县城区冕宁县岚县米易县每个公民自出生在这个世上起,他就享有法律赋予的一些权利,我们称之为民事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若有人侵犯的话,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大家知道这个民事权利的分类有哪些吗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支配权的特点主要在于:

一,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房屋;

二,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请求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是由一定的基础权利派生的权利。如出卖人请求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是基于其债权产生的,所有人在其财物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有请求占有人返还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即为绝对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须借助义务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相对权是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指两项在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如一债权人享有担保权,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主权利,其享有的担保权就是从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救济权,甲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原权。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具有移转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关于民事权利的分类,上文中为大家总结了六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了,而现实中也经常出现对这两种权利的侵权行为,此时作为被侵权人,应该知道自己要怎样采取措施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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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民法典定金和违约金如何赔偿金
[律师回复] 解析:
1、《民法典》定金赔偿的方式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的赔偿方式是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损失。
2、违约金赔偿标准是由双方来进行约定,如果没约定的按法定的情形来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事起诉证据的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将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由原来的七个种类增加到八个种类: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分为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也可以分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当事人自认两类。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第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而对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从证据形式看,电子数据证据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合同、网络QQ聊天记录等等。电子数据证据不仅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也是计算机、网络及其他数字产品发展的产物。新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一类的证据使用,随着科技的进步,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将会遇到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证据,对于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可采信认定和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认可。
6、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7、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称为鉴定意见。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鉴定结论改为称鉴定意见。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通常有医学鉴定意见、文书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事故鉴定意见、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意见、行为能力鉴定意见等等。
8、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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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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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履约定金包括什么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履约定金的种类有:
(一)证约定金
即为了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交付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有效成立的构成要件,仅是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罗马法上即采这种定金。在当今世界各国立法中,证约定金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承认。
(二)成约定金
即作为合同关系成立要件而交付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没有成立。此时,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这种定金,但不排除当事人依合同自由原则将定金的交付约定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三)违约定金
即由当事人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得没收或加倍返还的定金。亦即在不履行合同的条件下,定金交付人有过错,接受人则可没收定金;接受人有过错,则加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形下,定金的没收或者双倍返还,完全以违约救济的形式而存在,能够间接起到强制履行合同的作用。
(四)解约定金
即为取得合同解除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依据解约定金,定金交付人可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定金接受人可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因此,这种定金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给予合同当事人在放弃或双倍偿还定金的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五)立约定金
即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于合同成立之前交付,但它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也不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其作用只是保证当事人有诚意建立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无故拒绝签订合同,则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金,但实践中,特别是商品房预售实践中,广泛存在这种定金。在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预购人往往与开发商要签署“确认书”等之类的文书(预约),约定由预购人交付一定金钱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履约定金包含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履约定金包含哪些种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履约定金的种类有:
(一)证约定金
即为了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交付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有效成立的构成要件,仅是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罗马法上即采这种定金。在当今世界各国立法中,证约定金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承认。
(二)成约定金
即作为合同关系成立要件而交付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没有成立。此时,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这种定金,但不排除当事人依合同自由原则将定金的交付约定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三)违约定金
即由当事人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得没收或加倍返还的定金。亦即在不履行合同的条件下,定金交付人有过错,接受人则可没收定金;接受人有过错,则加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形下,定金的没收或者双倍返还,完全以违约救济的形式而存在,能够间接起到强制履行合同的作用。
(四)解约定金
即为取得合同解除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依据解约定金,定金交付人可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定金接受人可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因此,这种定金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给予合同当事人在放弃或双倍偿还定金的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五)立约定金
即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于合同成立之前交付,但它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也不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其作用只是保证当事人有诚意建立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无故拒绝签订合同,则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金,但实践中,特别是商品房预售实践中,广泛存在这种定金。在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预购人往往与开发商要签署“确认书”等之类的文书(预约),约定由预购人交付一定金钱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履约定金包括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对于履约定金包括哪些种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履约定金的种类有:
(一)证约定金
即为了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交付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有效成立的构成要件,仅是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罗马法上即采这种定金。在当今世界各国立法中,证约定金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承认。
(二)成约定金
即作为合同关系成立要件而交付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没有成立。此时,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这种定金,但不排除当事人依合同自由原则将定金的交付约定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三)违约定金
即由当事人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得没收或加倍返还的定金。亦即在不履行合同的条件下,定金交付人有过错,接受人则可没收定金;接受人有过错,则加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形下,定金的没收或者双倍返还,完全以违约救济的形式而存在,能够间接起到强制履行合同的作用。
(四)解约定金
即为取得合同解除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依据解约定金,定金交付人可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定金接受人可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因此,这种定金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给予合同当事人在放弃或双倍偿还定金的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五)立约定金
即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于合同成立之前交付,但它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也不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其作用只是保证当事人有诚意建立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无故拒绝签订合同,则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金,但实践中,特别是商品房预售实践中,广泛存在这种定金。在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预购人往往与开发商要签署“确认书”等之类的文书(预约),约定由预购人交付一定金钱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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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5种类型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违约责任的5种类型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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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违约金,违约金可以分为哪几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违约金,违约金可以分为哪几类?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二、违约金可以分为哪几类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商定,但当事人并未具体商定或商定无效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把法定违约金条款写进合同,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
(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数额和支付条件都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
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混合违约金。混合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了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当事人在该幅度内商定具体比率或幅度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违约金,也称混合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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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违约包括哪些类型,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实际违约包括哪些类型
1、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4、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的区别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行为都是合同生效后的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两者并非完全相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1、违约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没有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而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违约行为。它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这种违约与实际违约相比违约程度更大,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相对更大。
2、违约形态不同。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毁弃,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而实际违约的形态有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四种。因此,这两种违约形态是完全不同的。
3、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如果认为,等待履行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或者认为毁约方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示,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的非违约方不可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提出请求,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还不能说明对方会违约。因此只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对方发生实际违约行为时,才能提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的责任不同。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前行使各种违约责任的补救方式,如要求毁约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等。法律赋予守约方有适当的选择补救方式的权利。而实际违约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对造成损失的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实际违约应当承担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就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从而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而预期违约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的费用,但不包括因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各种利益(如利润损失)等。
合同解除权有哪些种类,约定解除权有哪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一、法律怎样规定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值得注意的是,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须经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权行使方法特殊约定的,则应依其约定。
二、法定解除权有哪些种类法定解除权,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中国现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分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违约责任分类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合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可以作不同的分类。结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国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类。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并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届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
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但如对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驳回。
二、违约形态
1、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不过,在我国法律上,农户与粮棉收购单位签订的粮棉购销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粮棉歉收,当年度额产量扣除农户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后,无粮棉向收购单位交付,即视为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不能履行还可分为永久不能履行和一时不能履行。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或者可以为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后者指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暂时的障碍而不能履行。永久不能履行若属于嗣后不能履行,则可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时不能履行在继续性合同的场合便成为部分不能履行,可构成违约责任要件;一时不能履行因债务人在不能履行的暂时障碍消除后仍不履行,可以成为迟延履行,可以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
不能履行还可分为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的,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时,当然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若属于自始不能,在能履行部分而不为履行时,构成违约责任。
2、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明确规定有履行期限,采“期限带人催告”原则,如期限徒过,债务人便当然陷于履行迟延。如果约定的是一段时间,则期间的末尾具有确定期限的意义。上述原则,存在例外。
首先,关于往取债务,即由债权人到债务人的住所请求债务履行的债务。依《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除给付货币的债务和交付不动产的债务之外,“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另外,可参照《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3项)。债权人不去催收,债务人并不因履行期限的经过而陷于迟延。须指出的是,由于《合同法》第62条第3项采取了债务的额“债权人往取主义”原则,就必然使得“期限代人催告”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大打折扣。
其次,其他以债权人的协助为必要的债务,比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需要债权人受领的情形。对于此类债务,即使存在确定的期限,倘若债权人未作出必要的协助,债务履行期限的经过,亦不使债务人陷于迟延。
最后,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只有一种法定的方式,即向债务人“提示”票据。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住所进行(《票据法》第16条)。债权到期而债权人不提示,不生债务人延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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