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利润的分配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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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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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股东利润的分配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股东利润的分配是怎样的

利润分配,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同时要符合公司章程,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进行分配。

其中必须要提取的是企业发展公积金和公益金,公司的税后利润要提10%的法定公积金,除非公积金的数量已经达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一半。

还要提法定公益金。

如果以前经营有亏损,利润还得用来弥补亏损,利下的还可以提任意公积金,然后再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亏损后形成可供分配利润。

五年尚未补足的年度亏损,可供分配利润=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其它转入。

2、提取公积后形成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

3、投资分红后形成未分配利润——分配投资报酬。

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总额。

4、未分配利润。

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在投资者间进行分配。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份分红纠纷的主体是股东和公司,而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以股份分红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股份分红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股东利润的分配是怎样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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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润的分配是怎样的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股东利润的分配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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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利润分配的正确顺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步,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四步,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利润分配会计分录: 1、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所得税的缴纳,比例25%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税后利润的10%以上)、公益金(税后利润的5%以上)和任意盈余公积(根据公司规章规定的比例计算)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如有优先股。应在‘任意盈余公积’前分配股利 4、分配股利(根据董事会决议)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5、结转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6、以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利润分配的顺序依次是: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利润分配之后剩余的利润,它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历年结存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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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润的分配是如何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东利润的分配是如何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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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利润不分配给股东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介绍:张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职工,1998年,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张某出自5000元入股,公司补贴张某5000元作为入股金,每股1元,张共持有10000股股份。2000年,公司送股2000股,张持股达到12000股。2002年度公司按20%分红。2002年初,职工持股会做出《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职工休一年以上长病假连续6个月不能正常上班者,所持股份按原值(每股1元)全额退出。同年5月,理事会会议明确已在3月正式通知张等5人退股,不享有自2000年3月起的分红,资金代为保管。但该5人不同意退股,遂以公司盈余分配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认为,原告张等作为持有被告内部职工股的职工,是被告的股东。被告公司持股会将原告股份做退股处理后,并没有和原告办理退股手续,故退股不成立。且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因此被告以原告连续6个月不上班为由视为原告退股并不支付股息的做法是有过错的,依法应当支付原告红利并承担相关费用。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对此公司法有规定。公司运作过程中,公司有可供发放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侵犯股东盈余分配权而引发的纠纷,都可以称之为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此类诉讼的原告为受侵害的股东,被告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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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不分配给股东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介绍:张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职工,1998年,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张某出自5000元入股,公司补贴张某5000元作为入股金,每股1元,张共持有10000股股份。2000年,公司送股2000股,张持股达到12000股。2002年度公司按20%分红。2002年初,职工持股会做出《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职工休一年以上长病假连续6个月不能正常上班者,所持股份按原值(每股1元)全额退出。同年5月,理事会会议明确已在3月正式通知张等5人退股,不享有自2000年3月起的分红,资金代为保管。但该5人不同意退股,遂以公司盈余分配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认为,原告张等作为持有被告内部职工股的职工,是被告的股东。被告公司持股会将原告股份做退股处理后,并没有和原告办理退股手续,故退股不成立。且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因此被告以原告连续6个月不上班为由视为原告退股并不支付股息的做法是有过错的,依法应当支付原告红利并承担相关费用。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对此公司法有规定。公司运作过程中,公司有可供发放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侵犯股东盈余分配权而引发的纠纷,都可以称之为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此类诉讼的原告为受侵害的股东,被告为公司。
公司利润不分配给股东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介绍:张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职工,1998年,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张某出自5000元入股,公司补贴张某5000元作为入股金,每股1元,张共持有10000股股份。2000年,公司送股2000股,张持股达到12000股。2002年度公司按20%分红。2002年初,职工持股会做出《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职工休一年以上长病假连续6个月不能正常上班者,所持股份按原值(每股1元)全额退出。同年5月,理事会会议明确已在3月正式通知张等5人退股,不享有自2000年3月起的分红,资金代为保管。但该5人不同意退股,遂以公司盈余分配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认为,原告张等作为持有被告内部职工股的职工,是被告的股东。被告公司持股会将原告股份做退股处理后,并没有和原告办理退股手续,故退股不成立。且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因此被告以原告连续6个月不上班为由视为原告退股并不支付股息的做法是有过错的,依法应当支付原告红利并承担相关费用。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对此公司法有规定。公司运作过程中,公司有可供发放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侵犯股东盈余分配权而引发的纠纷,都可以称之为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此类诉讼的原告为受侵害的股东,被告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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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润的分配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股东利润的分配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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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果不能按期分配利润给股东,股东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介绍:张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职工,1998年,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张某出自5000元入股,公司补贴张某5000元作为入股金,每股1元,张共持有10000股股份。2000年,公司送股2000股,张持股达到12000股。2002年度公司按20%分红。2002年初,职工持股会做出《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职工休一年以上长病假连续6个月不能正常上班者,所持股份按原值(每股1元)全额退出。同年5月,理事会会议明确已在3月正式通知张等5人退股,不享有自2000年3月起的分红,资金代为保管。但该5人不同意退股,遂以公司盈余分配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认为,原告张等作为持有被告内部职工股的职工,是被告的股东。被告公司持股会将原告股份做退股处理后,并没有和原告办理退股手续,故退股不成立。且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因此被告以原告连续6个月不上班为由视为原告退股并不支付股息的做法是有过错的,依法应当支付原告红利并承担相关费用。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对此公司法有规定。公司运作过程中,公司有可供发放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侵犯股东盈余分配权而引发的纠纷,都可以称之为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此类诉讼的原告为受侵害的股东,被告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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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然享有权利分配利润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仍然享有权利分配利润
我们认为,股东在转让其股权之后,应无权请求公司分配其在转让之前的利润。人民也不能判令公司强制分红。理由如下:
(1)股东在转让其股权之后,其已经丧失股东身份,不应继续享有股东权益。而鼓励分配请求权作为股权当中一项重要的自益权之
一,股东在转让其股份之后自然也不得享有
(2)公司的利润如何分配方案主要由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决议来进行,公司公积金、公益金、发展基金等怎么提、有没有现金流可支持分红、公司是先发展还是先分红、还是既发展又分红,这些都属于人合的因素,只能由股东之间的商事行为来决定,法律不便也没有做出硬性规定,也没有赋予人民有权判决有限公司强制分红的权利。
(3)红利分配属于典型的公司内部事务,原则上不宜干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实体内容,因为 股利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主要是股东大会的自由判断,不宜干涉。此外,股利分配政策还受制于公司的类别(闭锁性公司或公开性公司、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公司的经营现状与发展前景、国内外市场的现状及税法的影响。因此,公司股利分配之多寡原则上是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范畴,
(4)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权转让一般是以所有者权益作为基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也就是说,转让价格中应该包括未分配利润。因此,受让方支付价款给出让方,受让方其再通过分红而获得补偿
但公司法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针对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行为为股东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即赋予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七十五第1款第1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利润分配不给股东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介绍:张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职工,1998年,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张某出自5000元入股,公司补贴张某5000元作为入股金,每股1元,张共持有10000股股份。2000年,公司送股2000股,张持股达到12000股。2002年度公司按20%分红。2002年初,职工持股会做出《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职工休一年以上长病假连续6个月不能正常上班者,所持股份按原值(每股1元)全额退出。同年5月,理事会会议明确已在3月正式通知张等5人退股,不享有自2000年3月起的分红,资金代为保管。但该5人不同意退股,遂以公司盈余分配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认为,原告张等作为持有被告内部职工股的职工,是被告的股东。被告公司持股会将原告股份做退股处理后,并没有和原告办理退股手续,故退股不成立。且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因此被告以原告连续6个月不上班为由视为原告退股并不支付股息的做法是有过错的,依法应当支付原告红利并承担相关费用。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对此公司法有规定。公司运作过程中,公司有可供发放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侵犯股东盈余分配权而引发的纠纷,都可以称之为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此类诉讼的原告为受侵害的股东,被告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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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计提股东是哪部分利润?
未分配利润计提股东的利润为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净利润是可以由公司企业自主分配的,只要对这种利润才可以计提股东,并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利润分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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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需要交税吗
[律师回复] 1、不需要,未分配利润是已经交完税后所积累下来的,因此不需要再交税。
2、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
3、税务局认为有未分配利润已经大于原来的股权所占的价值,所以产生股权溢价,才要求缴纳转让所得税,之前已经申报的数据,现在要改是基本不可能的了,可以咨询当地事务所,现在股权转让一般都要求要提供股权转让清算报告,事务所可以给你们提供一些意见的。
4、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转让的股权前的未分配利润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1、分配股利或利润
未分配利润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利润分配”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2、期末结转
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未弥补亏损的金额
3、弥补亏损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均相同。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但是,以税前利润和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是不同的。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
4、《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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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股东分配利润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给股东分配利润是怎样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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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在利润分配前还在利润分配后合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权益应当包括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核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记录的查阅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权利损害分配权和公司重整申请权等等。
我们认为,股东在转让其股权之后,应无权请求公司分配其在转让之前的利润。人民也不能判令公司强制分红。理由如下:
(1)股东在转让其股权之后,其已经丧失股东身份,不应继续享有股东权益。而鼓励分配请求权作为股权当中一项重要的自益权之一,股东在转让其股份之后自然也不得享有
(2)公司的利润如何分配方案主要由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决议来进行,公司公积金、公益金、发展基金等怎么提、有没有现金流可支持分红、公司是先发展还是先分红、还是既发展又分红,这些都属于人合的因素,只能由股东之间的商事行为来决定,法律不便也没有做出硬性规定,也没有赋予人民有权判决有限公司强制分红的权利。
(3)红利分配属于典型的公司内部事务,原则上不宜干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实体内容,因为股利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主要是股东大会的自由判断,不宜干涉。此外,股利分配政策还受制于公司的类别(闭锁性公司或公开性公司、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公司的经营现状与发展前景、国内外市场的现状及税法的影响。因此,公司股利分配之多寡原则上是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范畴,
(4)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权转让一般是以所有者权益作为基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也就是说,转让价格中应该包括未分配利润。因此,受让方支付价款给出让方,受让方其再通过分红而获得补偿
但公司法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针对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行为为股东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即赋予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七十四第1款第1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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