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
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
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
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诈骗人他用一些虚构的事实,对他人的财物进行诈骗,而他人也是出于自愿的条件下,听信了诈骗人所虚构出来的谣言,然后将自己的财物交给了诈骗人,这种情况如果财产达到了3000元,那么就可能会构成诈骗罪。不过诈骗罪如果当事人他是冒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来骗取财产,这种情况就是属于招摇撞骗罪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诈骗罪的认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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