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
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
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
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
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
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多次盗窃的行为是被法律认定为加重处罚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可以直接认定盗窃罪而不管盗窃的数额,当然如果能够获得店家的原谅一般也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可以联系律师,律图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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