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处罚金中的罚金是怎么计算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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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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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并处罚金中的罚金是怎么计算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并处罚金中的罚金是怎么计算的?

(一)、数额的确定:

1、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数额,采取了三种立法模式:倍比罚金刑、限额罚金刑、无限额罚金制。其无限额罚金制比较普遍。

2、刑法虽然对其最高数额一般没有限制,但对其最低数额则有所限制,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是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3、数个罚金刑的数额计算问题:对于数罪分别被判处数个罚金刑的,应把数个罚金罚数额总和相加,收取总额。如果被判处数个罚金刑及没收财产的,合并执行。如果是数个罚金刑及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二)、部分犯罪处罚金的数额计算:

1、最低罚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罚金数额为犯罪数额的2倍。

2、没有犯罪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犯罪数额的,应当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3、根据抢劫盗窃、抢夺、诈骗犯罪的情节,犯罪人的支付能力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罚金数额的多少可参考宣告刑期的长短确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及其以下刑罚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含本数)至一年(含本数)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含本数)至二年(含本数)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此类推。

4、在宣判之前已实际缴纳的,判决书中应写明“已缴纳”。

综合上面所说的,罚金是由法院对犯罪人员作出的处罚,这笔罚金也是需要由犯罪人员承担的,不管当事人是否判刑都必须要进行支付,只要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之下而进行拒不支付的,那么法院就能够强制执行犯罪人员名下的财产,所以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并处罚金中的罚金是怎么计算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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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金中的罚金是怎么计算的
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数额,采取了三种立法模式:倍比罚金刑、限额罚金刑、无限额罚金制。其无限额罚金制比较普遍。刑法虽然对其最高数额一般没有限制,但对其最低数额则有所限制,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是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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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减刑后数罪并罚怎么计算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计算
[律师回复] 一、减刑后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我们认为,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 最后决定执行刑期时,对依法减刑的刑期应采用与已执行刑期相同处理原则处理。 首先,对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减”要作扩延性理解。数罪并罚刑期计算上,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有根本的不同,前种情况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后者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并罚的刑期。依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无论是何种情形,这两种方法中的“减”,其指向的对象都是已执行的刑期。笔者认为,数罪并罚中的“减”的对象不仅应指已执行的刑期,而且还应指减刑的刑期。即在减刑刑期的“减”的计算方法上,应根据犯罪分子是有漏罪还是发现新罪分别按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计算。虽然减刑的刑期不是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但依法减刑的刑期再已不必执行,应视为已执行的刑期,故在处理上也应与已执行刑期按相同方法处理。对罪犯执行刑罚,并不是刑罚的基本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执行刑罚只是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教育、改造罪犯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和追求的效果。从减刑的目的和效果看,对罪犯给予减刑,既是对他们悔罪和立功表现的肯定,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推动罪犯改造,悔过自新。 其次,这种做法符合数罪并罚立法精神。数罪并罚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采用了“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体现了法律对漏罪处理要轻,对新罪处理要重的精神。减刑中减去的刑期应该如何“减”,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也有两种减法。其一是先在前判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 然后与后判刑期进行并罚。其二是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并罚, 然后在决定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这两种计算方法对决定犯罪分子最终实际要执行的刑期会产生不同结果,前一种计算方法对犯罪分子处罚要重,后一种计算方法相对要轻。减刑后发现漏罪与重新犯罪,对减刑刑期的处理也要有所区别。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处理要重,采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对减刑后发现漏罪,处理相对要轻,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这如与数罪并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对漏罪轻罚,对新罪重罚,有利于罪犯改造。具体而言,刑罚执行中,依法对犯罪分子减刑后,又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犯罪未判决的,应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然后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从而确定犯罪分子还须服刑期限。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应先在原判刑期内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然后将剩余刑期与新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确定罪犯还须服刑期限。 二、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母子合并后会计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A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
B公司。而税收上一般重组是按清算日的公允价值,贷记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由此将导致该部分逆销交易的标的存货在
A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的计量基础不一致,而是以子公司净资产的形式收回投资背景。A公司销售给B公司产品净利10万且B公司尚未将该标的存货对外销售,本次吸收合并不应改变该部分存货在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计量基础。而税收上分一般与特殊:

1)A公司销售给B公司(顺销交易)的标的存货,直至该部分存货被A公司对外出售为止,再按上述原则处理.89元,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B公司净资产中包含资本公积为749,属于该子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部分,也包括原先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在内)对所取得的子公司各项资产,将其变为全资子公司后,本次通过吸收合并重新回到A公司账面上。当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时:(
1)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B公司销售给A公司净利5万未对外销售(逆销交易):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企业合并。由此导致A公司取得B公司净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B公司净资产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同时终止确认原有的对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以法律上的合并应该按子公司资产与负债原在合并报表的金额列报,在合并报表层面应继续延续原先的内部购销业务抵销分录,A公司销售给B公司产品净利10万且未对外销售(顺销交易);B公司销售给A公司产品净利5万,原先在B公司的账面上,在吸收合并完成时确认的投资收益中调整,554,计税基础与税收上的特殊重组与一般重组都不相同,很高兴为你解答,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特殊重组是按历史成本一,并且确认商誉。在吸收合并的账务处理中。解答,应视作母公司先取得该子公司的少数股权,并非本次通过吸收合并重新获得,应于吸收合并完成日、负债进行初始计量。

2)B公司销售给A公司的存货(逆销交易)原先(吸收合并之前)即已在A公司的账面上,按照该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在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账面价值(即以母公司原取得对该子公司控制权的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截至吸收合并完成日,截至吸收合并日,该部分存货应按照在A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的价值(即原先的内部交易成本)入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取得该子公司净资产初始确认金额与被终止确认的对该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中。根据上述处理原则,理论基础是。本案例中,对该部分存货及其未实现损益无需进行特殊处理,其他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一般重组就是子公司公司层面的清算与注销、会计上作为收回投资再投资处理。会计上的计税基础是母公司原取得对该子公司控制权的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公司的资产计税基础沿续处理,从会计报表的角度,不仅包括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特殊重组,母子公司本身就是处于合并的状态,其他差额到底是投资收益还是资本公积,合并报表不会由于母子公司的这次法律上的合并行为导致合并报表的重大差异。现在的差别是。需要做账或者报税可以找鑫瑞蓝天。(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或清算子公司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在个别报表层面和合并报表层面的一般处理原则)问题: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或清算子公司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在个别报表层面和合并报表层面分别如何进行处理,且A公司尚未将该标的存货对外销售。(
2)母公司吸收合并非全资子公司,价格很实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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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金中的罚金是怎么计算的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并处罚金中的罚金是怎么计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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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资产并购债务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乙公司与丙公司(系国有股份公司丁公司以现金1亿元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之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收购乙公司已建成和在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交易价格4.2亿元。该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交易标的物交付丙公司,丙公司承受了乙公司所欠的等额债务。乙公司仍继续存续。由于乙公司拖欠货款,甲公司诉至,以乙公司被丙公司并购为由请求判令乙丙两被告对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评析】就丙公司对乙公司所欠甲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乙公司、丙公司均为现金出资的民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两公司均存在,具有的法人资格,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应为平等主体间的资产买卖。丙公司已提交了债务承接协议及相关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据,由此丙公司通过代乙公司偿还等额债务的方式,支付了大部分对价。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亦已经转移到丙公司名下,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履行。仅以丙公司承担了乙公司的等额债务,认定双方是并购关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何界定资产并购与资产买卖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关于主体责任方面的商事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不同的市场主体,要注意适用不同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国有企业改制的,集体企业改制参照该规定,而本案的乙公司是民营企业,不应适用该规定的精神。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货款应与丙公司无关。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履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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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合并,合并后的会计处理如何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A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
B公司。而税收上一般重组是按清算日的公允价值,贷记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由此将导致该部分逆销交易的标的存货在
A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的计量基础不一致,而是以子公司净资产的形式收回投资背景。A公司销售给B公司产品净利10万且B公司尚未将该标的存货对外销售,本次吸收合并不应改变该部分存货在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计量基础。而税收上分一般与特殊:

1)A公司销售给B公司(顺销交易)的标的存货,直至该部分存货被A公司对外出售为止,再按上述原则处理.89元,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B公司净资产中包含资本公积为749,属于该子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部分,也包括原先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在内)对所取得的子公司各项资产,将其变为全资子公司后,本次通过吸收合并重新回到A公司账面上。当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时:(
1)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B公司销售给A公司净利5万未对外销售(逆销交易):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企业合并。由此导致A公司取得B公司净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B公司净资产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同时终止确认原有的对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以法律上的合并应该按子公司资产与负债原在合并报表的金额列报,在合并报表层面应继续延续原先的内部购销业务抵销分录,A公司销售给B公司产品净利10万且未对外销售(顺销交易);B公司销售给A公司产品净利5万,原先在B公司的账面上,在吸收合并完成时确认的投资收益中调整,554,计税基础与税收上的特殊重组与一般重组都不相同,很高兴为你解答,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特殊重组是按历史成本一,并且确认商誉。在吸收合并的账务处理中。解答,应视作母公司先取得该子公司的少数股权,并非本次通过吸收合并重新获得,应于吸收合并完成日、负债进行初始计量。

2)B公司销售给A公司的存货(逆销交易)原先(吸收合并之前)即已在A公司的账面上,按照该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在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账面价值(即以母公司原取得对该子公司控制权的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截至吸收合并完成日,截至吸收合并日,该部分存货应按照在A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的价值(即原先的内部交易成本)入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取得该子公司净资产初始确认金额与被终止确认的对该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中。根据上述处理原则,理论基础是。本案例中,对该部分存货及其未实现损益无需进行特殊处理,其他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一般重组就是子公司公司层面的清算与注销、会计上作为收回投资再投资处理。会计上的计税基础是母公司原取得对该子公司控制权的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公司的资产计税基础沿续处理,从会计报表的角度,不仅包括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特殊重组,母子公司本身就是处于合并的状态,其他差额到底是投资收益还是资本公积,合并报表不会由于母子公司的这次法律上的合并行为导致合并报表的重大差异。现在的差别是。需要做账或者报税可以找鑫瑞蓝天。(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或清算子公司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在个别报表层面和合并报表层面的一般处理原则)问题: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或清算子公司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在个别报表层面和合并报表层面分别如何进行处理,且A公司尚未将该标的存货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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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金中的罚金是怎么计算的?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并处罚金中的罚金是怎么计算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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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企业兼并审计的程序及企业兼并的内容
[律师回复] 企业兼并审计的程序及企业兼并的内容
企业兼并审计的具体内容
(一)审计兼并企业的兼并决策
1.审查兼并企业的兼并原因是否合法、有效,通过兼并能否为兼并企业带来规模效益,实现其经营发展策略。
2.对兼并企业的发展潜力、管理能力及财务能力进行考察、评价,考察其是否胜任兼并任务。
3.审查兼并对象(即目标企业)选择的是否恰当,主要是审查所选择的兼并对象是否具有经营特点,是否具有发展潜力、规模是否适中,如果所选的兼并对象为上市公司,应审查其是否属于股票稳定性差、股价过低的上市公司。
4.由于兼并对象的价值多少是兼并价格(即产权转让价格)形成的基础,因此必须对兼并对象的价值估算进行详细的审查与分析,以避免出现价格过高或过低,损害一方的利益乃至损害国家和职工个人的利益。
5.兼并企业的兼并财务决策是以兼并过程中的财务活动为依据,通过分析各种兼并方案的资金占用和收益大小,从兼并效益的角度来选择的最优兼并方案。应审查兼并企业的兼并财务决策是否正确、可靠,包括审查资料、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兼并收益及成本的计算、兼并企业通过兼并活动实现的整体经济效益等。
(二)审查兼并协议是否具有合法性、完整性与合理性
兼并协议是指兼并企业与兼并对象(即被兼并企业)之间就兼并活动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由于企业兼并是一项持续时间较长、交易数额较大的买卖活动,而且被兼并企业的结构成分复杂,这就使得兼并活动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风险,兼并双方在成交前都相当谨慎。由此兼并协议在整个兼并活动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规避风险,签订兼并协议就成了保障兼并双方利益的一种必要的法律手段。
(三)对兼并企业的兼并过程及结果的财务处理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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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合并,会计处理怎么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A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
B公司。而税收上一般重组是按清算日的公允价值,贷记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由此将导致该部分逆销交易的标的存货在
A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的计量基础不一致,而是以子公司净资产的形式收回投资背景。A公司销售给B公司产品净利10万且B公司尚未将该标的存货对外销售,本次吸收合并不应改变该部分存货在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计量基础。而税收上分一般与特殊:

1)A公司销售给B公司(顺销交易)的标的存货,直至该部分存货被A公司对外出售为止,再按上述原则处理.89元,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B公司净资产中包含资本公积为749,属于该子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部分,也包括原先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在内)对所取得的子公司各项资产,将其变为全资子公司后,本次通过吸收合并重新回到A公司账面上。当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时:(
1)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B公司销售给A公司净利5万未对外销售(逆销交易):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企业合并。由此导致A公司取得B公司净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B公司净资产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同时终止确认原有的对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以法律上的合并应该按子公司资产与负债原在合并报表的金额列报,在合并报表层面应继续延续原先的内部购销业务抵销分录,A公司销售给B公司产品净利10万且未对外销售(顺销交易);B公司销售给A公司产品净利5万,原先在B公司的账面上,在吸收合并完成时确认的投资收益中调整,554,计税基础与税收上的特殊重组与一般重组都不相同,很高兴为你解答,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特殊重组是按历史成本一,并且确认商誉。在吸收合并的账务处理中。解答,应视作母公司先取得该子公司的少数股权,并非本次通过吸收合并重新获得,应于吸收合并完成日、负债进行初始计量。

2)B公司销售给A公司的存货(逆销交易)原先(吸收合并之前)即已在A公司的账面上,按照该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在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账面价值(即以母公司原取得对该子公司控制权的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截至吸收合并完成日,截至吸收合并日,该部分存货应按照在A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的价值(即原先的内部交易成本)入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取得该子公司净资产初始确认金额与被终止确认的对该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中。根据上述处理原则,理论基础是。本案例中,对该部分存货及其未实现损益无需进行特殊处理,其他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一般重组就是子公司公司层面的清算与注销、会计上作为收回投资再投资处理。会计上的计税基础是母公司原取得对该子公司控制权的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公司的资产计税基础沿续处理,从会计报表的角度,不仅包括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特殊重组,母子公司本身就是处于合并的状态,其他差额到底是投资收益还是资本公积,合并报表不会由于母子公司的这次法律上的合并行为导致合并报表的重大差异。现在的差别是。需要做账或者报税可以找鑫瑞蓝天。(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或清算子公司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在个别报表层面和合并报表层面的一般处理原则)问题: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或清算子公司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在个别报表层面和合并报表层面分别如何进行处理,且A公司尚未将该标的存货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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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并罚金如何计算
挪用资金罪的罚金标准不固定,法官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金额。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都会影响罚金的高低。如果挪用资金金额较大、情节恶劣,罚金也会相应提高。法官会分析资金的用途、归还情况以及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罚金的裁定提供准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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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减刑后数罪并罚,刑期计算
[律师回复] 一、减刑后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我们认为,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 最后决定执行刑期时,对依法减刑的刑期应采用与已执行刑期相同处理原则处理。 首先,对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减”要作扩延性理解。数罪并罚刑期计算上,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有根本的不同,前种情况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后者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并罚的刑期。依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无论是何种情形,这两种方法中的“减”,其指向的对象都是已执行的刑期。笔者认为,数罪并罚中的“减”的对象不仅应指已执行的刑期,而且还应指减刑的刑期。即在减刑刑期的“减”的计算方法上,应根据犯罪分子是有漏罪还是发现新罪分别按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计算。虽然减刑的刑期不是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但依法减刑的刑期再已不必执行,应视为已执行的刑期,故在处理上也应与已执行刑期按相同方法处理。对罪犯执行刑罚,并不是刑罚的基本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执行刑罚只是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教育、改造罪犯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和追求的效果。从减刑的目的和效果看,对罪犯给予减刑,既是对他们悔罪和立功表现的肯定,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推动罪犯改造,悔过自新。 其次,这种做法符合数罪并罚立法精神。数罪并罚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采用了“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体现了法律对漏罪处理要轻,对新罪处理要重的精神。减刑中减去的刑期应该如何“减”,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也有两种减法。其一是先在前判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 然后与后判刑期进行并罚。其二是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并罚, 然后在决定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这两种计算方法对决定犯罪分子最终实际要执行的刑期会产生不同结果,前一种计算方法对犯罪分子处罚要重,后一种计算方法相对要轻。减刑后发现漏罪与重新犯罪,对减刑刑期的处理也要有所区别。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处理要重,采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对减刑后发现漏罪,处理相对要轻,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这如与数罪并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对漏罪轻罚,对新罪重罚,有利于罪犯改造。具体而言,刑罚执行中,依法对犯罪分子减刑后,又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犯罪未判决的,应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然后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从而确定犯罪分子还须服刑期限。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应先在原判刑期内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然后将剩余刑期与新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确定罪犯还须服刑期限。 二、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怎么对数罪并罚刑期计算
[律师回复]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巨贪蒋艳萍,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与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强奸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
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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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罚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数罪并罚案件中法定的计算方式是,把对数个罪名所判处的罚金相加,加起来是多少,就需要缴纳多少钱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若嫌疑人被数罪并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情况下,要合并执行,附加刑的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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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后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数罪并罚怎么算
[律师回复] 一、减刑后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我们认为,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 最后决定执行刑期时,对依法减刑的刑期应采用与已执行刑期相同处理原则处理。 首先,对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减”要作扩延性理解。数罪并罚刑期计算上,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有根本的不同,前种情况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后者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并罚的刑期。依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无论是何种情形,这两种方法中的“减”,其指向的对象都是已执行的刑期。笔者认为,数罪并罚中的“减”的对象不仅应指已执行的刑期,而且还应指减刑的刑期。即在减刑刑期的“减”的计算方法上,应根据犯罪分子是有漏罪还是发现新罪分别按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计算。虽然减刑的刑期不是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但依法减刑的刑期再已不必执行,应视为已执行的刑期,故在处理上也应与已执行刑期按相同方法处理。对罪犯执行刑罚,并不是刑罚的基本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执行刑罚只是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教育、改造罪犯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和追求的效果。从减刑的目的和效果看,对罪犯给予减刑,既是对他们悔罪和立功表现的肯定,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推动罪犯改造,悔过自新。 其次,这种做法符合数罪并罚立法精神。数罪并罚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采用了“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体现了法律对漏罪处理要轻,对新罪处理要重的精神。减刑中减去的刑期应该如何“减”,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也有两种减法。其一是先在前判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 然后与后判刑期进行并罚。其二是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并罚, 然后在决定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这两种计算方法对决定犯罪分子最终实际要执行的刑期会产生不同结果,前一种计算方法对犯罪分子处罚要重,后一种计算方法相对要轻。减刑后发现漏罪与重新犯罪,对减刑刑期的处理也要有所区别。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处理要重,采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对减刑后发现漏罪,处理相对要轻,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这如与数罪并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对漏罪轻罚,对新罪重罚,有利于罪犯改造。具体而言,刑罚执行中,依法对犯罪分子减刑后,又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犯罪未判决的,应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然后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从而确定犯罪分子还须服刑期限。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应先在原判刑期内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然后将剩余刑期与新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确定罪犯还须服刑期限。 二、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计划生育节扎并发症,有省计划生育科研所鉴定,痛性节结,有禁忌症,节扎后又次手术 ,睾丸微缩 附睾淤积,每天都用药维持,从法律解决,得到怎样的赔偿?
[律师回复]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申请人:所在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首次鉴定申请表受术者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邮编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现住址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施术时间年月日施术地点施术单位申请鉴定理由(描述术后不适发生时间及相应治疗等,并将有关材料附于表后):申请人(签字公章):年月日提供有关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附在最后页上)1.受术者2.施术机构(1)有效身份证()(1)执业许可证明(2)婚姻证明()(2)施术人员资质证明(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3)其他(4)其他()施术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注:县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县级)县级鉴定记录主诉:查体:检查项目及结果(检查报告单附后):诊断的疾病名称:是否与手术有关:鉴定结论:属于、不属于术后并发症并发症等级划分:级等医疗护理建议:鉴定组专家签字:鉴定组组长签字:鉴定时间:年月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鉴定审核意见承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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