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或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夫妻有如下情况,即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指定赠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
(2)夫妻双方有约定《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
可以婚前约,也可以婚后约。
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婚前财产一方婚前的财产自然不应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列。
因此,离婚时如果一方能举证证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在婚前就已取得,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
(4)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公民获得的工资、股票的投资收益等,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在结婚前后,双方对于婚前财产并没有作出特殊约定的,婚前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变为共同财产。
此种情形,在财产所有者不同意的情形下,婚前财产并不需要被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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