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无效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流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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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代书遗嘱无效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流程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代书遗嘱无效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代写遗嘱是比较常见的立遗嘱的方式,不管是代写遗嘱,自书遗嘱还是以其他方式立遗嘱的,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只有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而公民在立遗嘱的时候,遗产可以给了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甚至无偿的捐给国家或者集体。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有代写遗嘱怎样继承遗产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对于代书遗嘱无效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流程有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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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填。
2.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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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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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且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否则该遗嘱将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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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以子女先于父母死亡为适用的前提条件,代位继承人也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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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3、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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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即丈夫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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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述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撮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公证处审批人批准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原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公证处可根据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上述各项规定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有个好友的爷爷去世前立了一份遗嘱,然后好友家中兄弟多,为了遗产的问题大吵起来甚至大打出手,为此我好友的叔伯都想去法院解决,请问办理遗产遗嘱继承诉讼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确定起诉法院
对于办理遗产遗嘱继承诉讼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2、明确被告和诉讼请求
(1)明确诉讼请求的内容一般来说,继承案件的诉讼请求有两点:一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继承的遗产是多少,二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2)处理好告多与告少的关系。由于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告少了法院也不能依照职权主动干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告多比告少好,但多与少又是相对的,必须根据案件作具体分析,还要考虑告多与诉讼费用的多少之间的关系问题。
3、明确起诉条件根据我国规定,当事人应该符合也下几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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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无争议可否直接继承,代书遗嘱见证人要求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代书遗嘱无争议可否直接继承,代书遗嘱见证人要求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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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同学父亲生病快去世了,现在在医院,能说话,但是不能写字什么的,他也有很多的钱,现在打算写遗嘱了,那代书遗嘱继承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我们建议代书遗嘱,一定有两个人,一个人亲笔写,另一个人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最好是与继承的遗产没有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不是利害关系人。这两个人最后都要签字,写清楚谁是书写人,谁是见证人。还有一点需注意,立遗赠人一定是神志清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没有受到外界干扰,没人逼迫。否则,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的法律要求
1、代书遗嘱一定要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
一个见证人是不行的,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
2、见证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实践中,在只有两个见证人的情况下,如其中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完全见证全过程,这样的代书遗嘱该如何认定?我们认为这样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不是盲人,并且识字。见证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文字,所以不能是盲人或者文盲。

3、见证人必须是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财产所有人、继承人或者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

4、见证人必须同时在场见证。两个人必须同时在场,经常会出现一个上午一个下午,或者一个昨天一个今天,这样的见证是无效的。

5、见证人必须全程见证。全程的意思是从写遗嘱到立遗嘱人签好字的整个过程必须见证。包括书写遗嘱,宣读,见证签字。
6、遗嘱的内容必须有一位见证人亲笔书写。为了保险起见,代书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一位见证人书写,而不能由他人书写也不能打印,很多代书遗嘱就如同本案一样是电脑打印的,这就给效力的稳定性带来瑕疵,所以要谨慎。
7、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签字,有些立遗嘱人是摁手印的,没有签字这在效力上也是有瑕疵的,按照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签字的。当然签字后也可以再摁手印,如果摁手印最好摁习惯性用的手指,比如右手食指,因为一旦发生纠纷需要鉴定的话也可以迅速知道是哪个手的手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8、必须书写日期,遗嘱的日期非常重要,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一。

9、遗嘱中的签字应当要有可以作证的证据。这样的目的是以防将来见证人去世,没有人出庭证明的情况下,大家对于遗嘱人签字有异议,可以通过比对大家认可的立遗嘱人其他签字的方式予以确认。
10、遗嘱中的签字过程最好是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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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中存在上列人员用盖私章代替签名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遗嘱的效力如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私章与签名没有什么不同效力自然是一样的。
也有的观点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私章是立遗嘱人生前经常用的就应认定遗嘱有效。
公章与私章一字之差但效力相去甚远,在我国公章采用的是备案制,对于单位而言,经备案的公章一旦在法律文书上出现,就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单位如没有相当的抗辩理由,便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而私章则不然,我国对私章并没有实行备案管理,私章往往出现于非正式场合,私章对某个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标明某人名字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对应关系,在法律后果上也是不相同的,因此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即使有证据证实遗嘱上盖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该人经常使用的,笔者认为也是无效的。认定某私章系某人经常使用只解决了私章与该人之间的联系问题,但由于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作为第三人无法得知该私章是否系死者生前所盖,即使见证人证实该私章系死者生前所盖,笔者认为该证据也是不充分的,虽然法律能从形式上要求见证人与继承人及遗产无利害关系,但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见证人的公正性,实践中,代书遗嘱往往是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找人来作见证,见证人往往与该一人或数人关系较好,这种法律上无法限制的关系,客观上就存在着不公正的隐患。自然不能保证实体上的公正。
代书遗嘱上只有盖章,没有立遗嘱人签名的是无效的。除了上述理由外,更重要的是,书立遗嘱是一种严格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客观上即使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及其真实的行为表示,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然,我们在强调代书遗嘱的严格性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客观情况,如果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写字该如何解决?能不能讲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允许立代书遗嘱?或即使立了代书遗嘱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认定其为无效?书立遗嘱是公民的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上述情况书立代书遗嘱,自然可以书立,但笔者认为,如存在上述情况最好是立公证遗嘱。即使书立代书遗嘱也应就存在上述情况进行公证或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并应当由立遗嘱人用按手印来代替签名。这样才能保证遗嘱的效力。
如果代书遗嘱上立遗嘱人签了名而见证人和代书人盖的是私章,而没有签名,遗嘱是否有效?
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也不能一概因不符合形式要件就当然认定其为无效。代书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其最终发生效力的是遗嘱本身,而不是代书行为,如果见证人及代书人能详细描述见证及代书过程,且没有矛盾之处,并能就没有签名进行合理解释的,该遗嘱应认定有效。反之,应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总之,书立代书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而产生纠纷。代书遗嘱继承法律规定就是上面说到的这些,希望对你的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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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姑姑的母亲去世了,立下遗嘱说将财产给姑姑的弟弟。请问代位继承是遗嘱继承吗?
[律师回复] 您好,代位继承是遗嘱继承吗这个提问十分简单,我的方案如下: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特徵:
代位继承的发生,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该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
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
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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