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的基本方法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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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基本方法是怎样的?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在当代的社会,对于某一个罪名在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需要考量的因素是比较多的,不仅仅是犯这个情节问题,还有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这个过程当中,犯罪人员是否存在积极的认罪态度,悔罪态度,都是需要考虑。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量刑的基本方法是怎样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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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基本方法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量刑的基本方法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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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量刑的基本方法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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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贿罪量刑标准基本是如何
[律师回复] 1.行贿罪量刑金额标准是在三万元以上的,但如果满一万元不满三万的,只要为谋取不法的利益而进行实施行贿的;同时还有向三人以上的人行贿的;再者就是使国家的利益受到得大损失的,都会进行判刑。
2.通常行贿金额超过3万元的就构成了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行贿人在行贿数额不满3万元的情况下就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只不过,像行贿受贿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有了第一次以后,就会接二连三的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所以有些行贿案件累计行贿金额都是高达好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
6.行贿一般也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构成犯罪,而对于犯罪的金额就会取决于刑法的刑期,因此,在处理的时候就会按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办理,从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受害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而对于违法者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7.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一切贪污贿赂的类型的犯罪的,对于实施行贿行为的犯罪行为人来说,只有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达到了法定的刑事立案标准的,才是会被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从而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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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量刑标准基本是怎样
[律师回复] 1.行贿罪量刑金额标准是在三万元以上的,但如果满一万元不满三万的,只要为谋取不法的利益而进行实施行贿的;同时还有向三人以上的人行贿的;再者就是使国家的利益受到得大损失的,都会进行判刑。
2.通常行贿金额超过3万元的就构成了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行贿人在行贿数额不满3万元的情况下就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只不过,像行贿受贿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有了第一次以后,就会接二连三的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所以有些行贿案件累计行贿金额都是高达好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
6.行贿一般也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构成犯罪,而对于犯罪的金额就会取决于刑法的刑期,因此,在处理的时候就会按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办理,从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受害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而对于违法者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7.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一切贪污贿赂的类型的犯罪的,对于实施行贿行为的犯罪行为人来说,只有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达到了法定的刑事立案标准的,才是会被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从而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本原则
[律师回复]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流动资金需求量测量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的法规要求和重要环节 1.法规要求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应遵循以下三点基本要求:一是额度确定以贷款人合理测算为原则,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合理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是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的具体要求;三是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的参考模型。 2.重点环节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提出了具体要求: (1)要求贷款人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款。 (2)在尽职调查环节,要求贷款人调查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3)在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要求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4)在贷后管理上,要求贷款人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的一般程序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 1.流动资金占用量的影响因素 影响流动资金占用量变化的因素主要有: (1)企业内部因素 第一,企业正常运营产生的流动资金占用量变化,即企业因正常经营活动需要而引起的流动资金需求量的增减变化,如生产规模扩大,或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的季节性影响等。 第二,企业非正常运营造成的流动资金占用量变化,即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等引起的定额流动资金占用量的增加,如盲目采购引起的超额储备,生产计划不合理引起的在产品、半成品积压等。 (2)外部环境因素 外部环境因素指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等企业外部因素引起的流动资金占用量的变化,如原材料价格上调造成的流动资金占用量增加、国外订货提前到货引起的临时生超额储备等。 2.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的一般思路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明确要求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在实际估算过程中,采取定I生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思路如下: (1)定量分析:首先考虑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缺口即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量。 (2)定性分析:在估算营运资金需求量过程中,还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各项资金占用;同时也需考虑小企业融资、季节性生产、订单融资等特殊情况。在测算时要抓住重点项目和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使之既能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又能防范贷款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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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量刑的基本方法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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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贿罪量刑标准基本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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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常行贿金额超过3万元的就构成了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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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行贿人在行贿数额不满3万元的情况下就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只不过,像行贿受贿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有了第一次以后,就会接二连三的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所以有些行贿案件累计行贿金额都是高达好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
6.行贿一般也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构成犯罪,而对于犯罪的金额就会取决于刑法的刑期,因此,在处理的时候就会按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办理,从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受害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而对于违法者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7.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一切贪污贿赂的类型的犯罪的,对于实施行贿行为的犯罪行为人来说,只有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达到了法定的刑事立案标准的,才是会被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从而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行贿罪量刑标准基本是怎么样
[律师回复] 1.行贿罪量刑金额标准是在三万元以上的,但如果满一万元不满三万的,只要为谋取不法的利益而进行实施行贿的;同时还有向三人以上的人行贿的;再者就是使国家的利益受到得大损失的,都会进行判刑。
2.通常行贿金额超过3万元的就构成了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行贿人在行贿数额不满3万元的情况下就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只不过,像行贿受贿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有了第一次以后,就会接二连三的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所以有些行贿案件累计行贿金额都是高达好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
6.行贿一般也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构成犯罪,而对于犯罪的金额就会取决于刑法的刑期,因此,在处理的时候就会按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办理,从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受害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而对于违法者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7.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一切贪污贿赂的类型的犯罪的,对于实施行贿行为的犯罪行为人来说,只有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达到了法定的刑事立案标准的,才是会被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从而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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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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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或非法转包检测业务;被检测工程项目是否与相关参建方有隶属关系;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签订检测合同;从事检测人员以及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是否按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情况;检测活动安全管理情况等。 检查对象为: 在设区市所辖市区内登记注册的检测机构。本着全覆盖、不重复的原则,分两个阶段实施,抽查数量不少于40;在县辖区域内登记的检测机构,抽查数量不少于30。 有关部门要求,检查工作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检查表内容,对检测实施过程依次进行检查,详细记录所发现的问题事实。对所发现的问题均要判定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具体条款,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提出处罚建议。 这样标准的检查旨在强化工程质量文化建设,营造全员关心质量、重视质量的良好环境;同时强化现场管理和规范流程操作,通过完善标准和贯彻培训,努力提升全体参建人员质量管理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扎实做好质量工作。 同时应该鼓励全员积极参与“质量月”活动,使全员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大质量、大标准的内涵和本质。要大力开展好质量月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媒体、手机报等多种媒体的作用,使宣传活动有声有色,氛围浓厚。各项目现场通过现场宣传栏、条幅、标语等形式宣传质量月活动内容及质量口号。 质量是前海的招牌,任何工程都要有严格的质量标准,才能取信社会。通过系列活动的开展,强化过程管理,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你好,我爸爸的公司最近正在做关于砌筑的工程,由于是第一次接触,所以想了解一下,砌筑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横平竖直、砂浆饱满、灰缝均匀
规定实心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水平缝厚度和竖缝宽度为10mm±2mm。砂浆层的影响:每块砖相当于支承在既不均匀又不饱满的垫层上。当N压力作用在砌体上时,砖块不仅受压,还要受弯、剪,即处于N、M、V复合受力状态下。由于砖的抗拉强度较低,当M、V引起的拉力大于砖的抗拉强度后,砖就会受拉开裂。竖向灰缝的存在造成了砌体的不连续性,块材截面突变引起应力集中,若灰缝又不饱满则不能保证砌体的完整性,故在竖向灰缝处砌体的抗压强度降低。
2、上下错缝、内外搭砌
砖砌体上下两皮砖的竖缝应当错开,以避免上下通缝。内外搭砌使同皮的例外砌体通过相邻上下皮的砖块搭砌而组砌得牢固。
3、接槎牢固
砖砌体应尽可能砌成斜槎,斜槎的长度不应该小于高度的2/3。当留斜槎确有困难时,可从墙面引出不小于120mm的直槎,并沿高度间距不大于500mm加设拉结筋,拉结筋每120mm墙厚放置一根φ6钢筋,埋入墙的长度每边均不小于500mm。但砌体的L形转角处,不得留直槎。
4、允许自由高度
砖墙或砖柱顶面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板时,如有可能遇到的大风,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限值。
5、铺灰砌砖
宜采用“三一”砌筑法,即一铲灰、一块砖、一揉压的砌筑方法。当采用铺浆法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气温超过30℃时,不得超过500mm)。
6、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管理
现场质量管理 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经常到现场,或现场设有常驻代表;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间断地到现场进行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有制度;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很少作现场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以上就是关于砌筑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什么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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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量刑的基本方法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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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请问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律师回复] 【案例】2000年5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买下好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12518两轮摩的车一辆。2000年8月5日17时20分许,原告行驶该摩的车在下班回家路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导致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意外。马某因抢救无效丧命。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意外认定书认为:原告行驶的机动车不符合B72581997准则(指摩的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意外发生的原由之一,原告对此意外应承受主要职责。2001年3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并赔偿受害人亲属35000元的裁判。问: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怎样承受赔偿职责  【解析】  
1、能够。因为《产品质量法》限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导使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能够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导致交通意外的主要原由是因为摩的车的灯光设计存在缺陷,虽然该产品缺陷无直接导致产品使用者损害,但却间接的招致第三人受到身体伤害,依据产品质量职责的构成要件,该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生产厂家应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  
2、本案中,因交通意外导致他人人身伤亡的,隶属侵权做法,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限定,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丧命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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