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的基本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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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量刑的基本方法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刑事案件的审理由于涉及到的一般是他人的政治权利,故此在审理时,通常但是需要按照既定的量刑标准来进行的,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冤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量刑的基本方法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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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基本方法是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量刑的基本方法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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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量刑标准基本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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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行贿人在行贿数额不满3万元的情况下就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只不过,像行贿受贿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有了第一次以后,就会接二连三的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所以有些行贿案件累计行贿金额都是高达好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
6.行贿一般也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构成犯罪,而对于犯罪的金额就会取决于刑法的刑期,因此,在处理的时候就会按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办理,从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受害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而对于违法者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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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或非法转包检测业务;被检测工程项目是否与相关参建方有隶属关系;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签订检测合同;从事检测人员以及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是否按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情况;检测活动安全管理情况等。 检查对象为: 在设区市所辖市区内登记注册的检测机构。本着全覆盖、不重复的原则,分两个阶段实施,抽查数量不少于40;在县辖区域内登记的检测机构,抽查数量不少于30。 有关部门要求,检查工作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检查表内容,对检测实施过程依次进行检查,详细记录所发现的问题事实。对所发现的问题均要判定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具体条款,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提出处罚建议。 这样标准的检查旨在强化工程质量文化建设,营造全员关心质量、重视质量的良好环境;同时强化现场管理和规范流程操作,通过完善标准和贯彻培训,努力提升全体参建人员质量管理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扎实做好质量工作。 同时应该鼓励全员积极参与“质量月”活动,使全员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大质量、大标准的内涵和本质。要大力开展好质量月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媒体、手机报等多种媒体的作用,使宣传活动有声有色,氛围浓厚。各项目现场通过现场宣传栏、条幅、标语等形式宣传质量月活动内容及质量口号。 质量是前海的招牌,任何工程都要有严格的质量标准,才能取信社会。通过系列活动的开展,强化过程管理,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你好,我爸爸的公司最近正在做关于砌筑的工程,由于是第一次接触,所以想了解一下,砌筑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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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砌体应尽可能砌成斜槎,斜槎的长度不应该小于高度的2/3。当留斜槎确有困难时,可从墙面引出不小于120mm的直槎,并沿高度间距不大于500mm加设拉结筋,拉结筋每120mm墙厚放置一根φ6钢筋,埋入墙的长度每边均不小于500mm。但砌体的L形转角处,不得留直槎。
4、允许自由高度
砖墙或砖柱顶面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板时,如有可能遇到的大风,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限值。
5、铺灰砌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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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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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砌筑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什么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请问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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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因为《产品质量法》限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导使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能够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导致交通意外的主要原由是因为摩的车的灯光设计存在缺陷,虽然该产品缺陷无直接导致产品使用者损害,但却间接的招致第三人受到身体伤害,依据产品质量职责的构成要件,该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生产厂家应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  
2、本案中,因交通意外导致他人人身伤亡的,隶属侵权做法,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限定,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丧命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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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采用连乘的方法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4)被告人先后实施同种犯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其中部分犯罪事实的未成年人犯罪、未遂犯等量刑情节的,综合考虑该部分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与全案情况,适当确定该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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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至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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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厂生产得产品出了质量问题。想了解一下产品质量问题处理的基本程序怎样走?基本流程事怎样的?
[律师回复] 质量问题是索赔的关键。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消费者的投诉数量也在不断的增高。在大量的投诉中,绝大部分是因为质量问题,这种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最终将在经济行为上反映出来,这就表现为索赔。因质量造成的损害,索赔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轻的只造成产品自身的损害,重的可能酿成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因此得首先搞清楚何为质量问题、何为产品缺陷。产品出现缺陷肯定会影响到使用,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另一方面,不能绝对片面地认为凡是出现故障必是质量缺陷所致,因为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其它原因同样也会出现质量问题。所谓质量问题并不等于质量缺陷,问题未证实前只能算是一种单方面的推测,这就是《民法通则》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生产者不能有效地证明免则条件的,则不免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表面上看,这对消费者有利,可避免费时、费力、费钱的自行报检,但实际运作上却鲜有成功案例,尤其涉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判定,技术上的优势几乎全掌握在生产者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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