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综上所诉,探望方出现以上对孩子不利的行为时,直接抚养方能够到法院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
探视权的中止与恢复,都需要由法院裁定。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若是能够提交证明对方的探视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那么就能够带着这些证据,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的请求。一旦被中止,只能是等待中止事由消失之后,向法院提出恢复探视的请求。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中止探视的有哪些情形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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