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安置房写户主的名字,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拆迁合同中约定的产权人进行调整。
安置房分房是指依照相关法律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一种补偿形式,若约定产权人为户主本人,说明房屋为房主个人所有,因此安置房可写户主名字。如果约定产权人为房屋所有人,说明房屋为共同共有房产,代表所有家庭成员均享有房屋的安置权益,对房屋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在房屋属于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应进行公平合理分配,因此所有人名字可在安置房的房产本上体现。
2、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2)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农村地区的土地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人,一般都是可以获得补偿的,至于具体的补偿金额,则需要结合已经公布的补偿标准确定。根据规定,在实施土地的征收行为之前,就需要先确定补偿款已经足额到位了,对于没有到位的,征收土地的申请并不会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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