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存在共同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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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存在共同犯罪。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在两人以上的参与实施犯罪就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所犯的罪行分别进行处罚。以下就是整理的有关犯罪预备存在共同犯罪吗相关的资料,欢迎阅读。
犯罪预备存在共同犯罪吗

一、犯罪预备存在共同犯罪

犯罪预备可以是共同犯罪。

只要在犯罪预备阶段满足犯罪主体是两人、并且两人所犯之罪都是故意犯罪的要件即可构成共同犯罪。而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可以看出,即使是在预备阶段,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二、犯罪预备是否存在未遂

犯罪预备不存在未遂。

因为犯罪预备只是为犯罪做准备还没有正式的实施犯罪,而对于犯罪未遂是在犯罪了之后而因外界的因素没有达到最终的目的,这才会存在未遂的状态。根据法律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三、成立共同犯罪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其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四、犯罪预备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二)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1、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2、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五、犯罪预备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主观条件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不是预备行为。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也不是犯罪预备行为。此外,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二)客观条件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而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实行行为制造条件的行为。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这是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三)事实条件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且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以下犯罪不能以预备犯论处:

(1)仅有犯意表示而尚未表现为犯罪预备行为的;

(2)犯罪预备行为发展到着手实行阶段或已构成既遂犯的;

(3)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意图不再继续实行的。

在犯罪预备阶段也是会存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是犯罪人员在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如果对于犯罪预备存在共同犯罪吗的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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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这儿,刑法虽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这样为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也是法律所规定“可以”应有之义。)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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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
二是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
三是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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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这儿,刑法虽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这样为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也是法律所规定“可以”应有之义。)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
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
一是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
二是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
三是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对预备犯比照既遂犯是指同种犯罪的案件,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参照对既遂犯的处罚原则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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