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即可以“私了”。
一种情况,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一方在协议履行阶段反悔,重新向法院起诉,一般这种情况,法院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另一种情况,是在签协议时,由于医院技术水平条件等因素,导致未发现一些损害扩大的事项,那么在确认予以发现时,可以运用的相关规定,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规定,重新确立损害数额来进行诉讼。
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或者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对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持《协议书》到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赔偿义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常,交通事故“私了”后又到法院解决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仅就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
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三是迟迟不履行协议。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导致人员受到一定的伤害,并不是特别的严重的,也不符合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那么这时候就按照一般的民事方面的赔偿问题的案件来进行处理就可以了。所以从民事赔偿这个角度上来看的话,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完全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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