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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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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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要求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辞而别,解除劳动合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关手续:

(1)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企业提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3)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因被辞退或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外,企业应当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费;

(5)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和填写职工《劳动手册》,交由本人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劳动合同对于每个职场人员来说都十分重要,在我们进入企业中劳动合同的鉴定既保证员工的切身利益,又能保障企业不受损失,它的签订与解除就会变得尤为重要,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就需要了解相关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流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要求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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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城管部门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权的,所以那个有名的人济山庄的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第二步,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 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 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一是不要害怕,绝大部分拆迁户一见到政府人员询问或是调查就吓个半死,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会用的手段让你说一些方便他们调查的话,比如如果你不老实交代会从严处理等等。三是在笔录上签字要小心谨慎。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你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你就不要签字。如果你确认笔录没有问题你要签字的话,要注意:一是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你一定要每页都要签字;二是在最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他们事后背着你再添加内容;三是不要忘了写上日期。 第三步,决定程序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 听证是指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处罚人还是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错过这个程序,虽然可以在这之后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但我建议你还是不要错过听证。 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这个程序,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你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你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你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看到没有,没有签收照样可以对你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如果你错过了听证程序,也不要紧。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 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强烈建议你千万不能再错过了,否则事实上政府部门认定你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是违法的,但你要错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个程序的话,那么政府处罚你错了也变成是对的了。 三是建议聘请律师维权。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非专业人士驾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迁户两点: 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网上或者书店中看到的法律条文,也不是某个权威学者对法律的解读,更不是法律课堂上的理论讲解。甚至可以这样说,同样是律师,如果他不是专业从事拆迁的律师,对拆迁业务来讲,这位律师也是外行,就别说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临时下功夫苦读熟读拆迁相关法律的拆迁户了。我们每个月都能接触到拆迁户自己照猫画虎式的进行维权到无法操作时向我们求助的情形,更糟糕的是90%以上这种情形我们也无能为力了,原因就是他把法律程序操作的已经不可挽救了,由于时间的原因,我无法一一罗列他们的错误之处供大家借鉴。我只想对这样的人说,不要拿自己的重大利益当儿戏当自己法律水平的试验品。 第二,最好聘请外省律师。这个不是外地律师水平高的问题,而是拆是当地政府主导的,当地律师往往会受到干预。如果聘请外省律师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这个问题。具体聘请外地的哪个律师,我给不了你很好的建议,这个需要你自己去睁大眼睛去选择。 四是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程序和要求
[律师回复] 1、如果协商一致,则马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协商不致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天或三天书面辞职;  
3、如果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不需要提前辞职,只要书面辞职并办理好交接工作即可;  
4、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如何申请简易程序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这就是说,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 《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这里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前提是什么呢? 二、申请简易诉讼请求的程序有哪些 1、 送达地址书面确认制度 (1)当事人提供与确认,当事人应当在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2)原告提供地址瑕疵的处理,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3)认定地址,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人民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视为送达,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2、传唤与答辩方式 (1)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但是,该方式不得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被告口头答辩的,人民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 3、审判组织 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4、庭审程序 (1)不受通知日期及调查、辩论的顺序限制。 (2)可以当庭举证;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5、开庭与审理的简化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6、审限 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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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要求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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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要求与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条件与程序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特别解除权:《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其它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时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避免对劳动者是否有提出解除发生争议,最好还是像行使辞职权一样,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
二是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没有交接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不可抗力解除权:《劳动法》没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权,但我国《合同法》对不可抗力解除劳动合同却有明确规定。所谓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火山爆发、水灾等自然事件,或战争、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变化等等,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笔者认为,不可抗力也是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
劳动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并非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响到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发生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劳动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者行使约定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必须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只有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以后,劳动者才能依照约定解除。
三、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合同法》,都允许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双方事先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只要双方愿意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这也是实践中常用的解除劳动合同方法。
劳动者在协商解除时应当注意:必须将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权利责任明确,最好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些纠纷。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要求与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条件与程序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特别解除权:《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其它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时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避免对劳动者是否有提出解除发生争议,最好还是像行使辞职权一样,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
二是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没有交接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不可抗力解除权:《劳动法》没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权,但我国《合同法》对不可抗力解除劳动合同却有明确规定。所谓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火山爆发、水灾等自然事件,或战争、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变化等等,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笔者认为,不可抗力也是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
劳动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并非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响到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发生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劳动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者行使约定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必须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只有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以后,劳动者才能依照约定解除。
三、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合同法》,都允许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双方事先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只要双方愿意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这也是实践中常用的解除劳动合同方法。
劳动者在协商解除时应当注意:必须将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权利责任明确,最好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些纠纷。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要求与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哪些条件与程序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特别解除权:《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其它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时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避免对劳动者是否有提出解除发生争议,最好还是像行使辞职权一样,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
二是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没有交接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不可抗力解除权:《劳动法》没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权,但我国《合同法》对不可抗力解除劳动合同却有明确规定。所谓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火山爆发、水灾等自然事件,或战争、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变化等等,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笔者认为,不可抗力也是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
劳动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并非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响到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发生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劳动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者行使约定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必须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只有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以后,劳动者才能依照约定解除。
三、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合同法》,都允许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双方事先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只要双方愿意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这也是实践中常用的解除劳动合同方法。
劳动者在协商解除时应当注意:必须将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权利责任明确,最好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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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此时也是会存在法定解除的事项的,此时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要提前通知的。在我国的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中,解除劳动合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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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姐姐觉得他的养父总是想要强奸她,现在想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的法定程序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但应当注意的,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收养、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养子女不同意的,双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有两种,一是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而使得收养关系解除。应当注意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应当有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收养人、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应由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另一种是诉讼解除收养,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就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一致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他们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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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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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违法建筑拆除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记录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说明:A、这个日期那一天不确定,要看当事人配合情况决定。B、做现堪和笔录时,首先亮明身份,由两人以上执法,宣布执法依据;C、内容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房屋所有者是谁,违建的出资建设者是谁,房屋开工日期,房屋所处位置,工程进度,房屋面积、结构(分砖混、砖木、钢架、简易棚亭披屋),工程造价,完工时间,所作用途,问清是否办理建房手续,告知其违法行为,违反什么法律条款,当事人确认笔录内容,请当事人签名,并紧顶内容下格签名)。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送达回证 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 1、填写《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将《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报区政府备案。 1 2、签发《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 3、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在7天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 1 4、送达回证(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可以一次性同时送达)。 1 5、7天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 6、签发《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 7、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1 8、张贴《公告》(限其七日内自行拆除,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1个月)。 1 9、拟定方案,组织制作现场笔录,此时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三个月后,达到行政复议、诉讼期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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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章建筑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1、查明事实阶段。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2、处理和处罚阶段。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3、补办手续阶段。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4、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在此阶段,由拆迁双方自行确定安置补偿方案。对协商不成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进入行政裁决阶段;对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经拆迁人申请,可进入强制拆迁阶段,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5、行政裁决阶段。对拆迁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裁决的,应予受理。在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就安置补偿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明确当事人搬迁的期限。 6、强制执行阶段。对于被拆迁人(即违章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或安置补偿裁决的,经申请,可由人民依民事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强制被拆迁人搬迁,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虽然我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是这只能说明违章建筑人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款,拆迁人仍要依法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拆迁补助费。 拆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它费用。拆迁人不得因违章建筑拒绝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拆迁补助费的请求。如果由于拆迁程序和手段违法,侵害了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即拆迁赔偿费。
我朋友在结婚的时候在农村修建了一套房子,是属于违建的,违建拆除程序是什么法律程序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章建筑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个关键。
程序一般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执行。
确实是违章建筑的,一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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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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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建筑工程拆除需要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城管部门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权的,所以那个有名的人济山庄的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第二步,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 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 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一是不要害怕,绝大部分拆迁户一见到政府人员询问或是调查就吓个半死,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会用的手段让你说一些方便他们调查的话,比如如果你不老实交代会从严处理等等。三是在笔录上签字要小心谨慎。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你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你就不要签字。如果你确认笔录没有问题你要签字的话,要注意:一是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你一定要每页都要签字;二是在最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他们事后背着你再添加内容;三是不要忘了写上日期。 第三步,决定程序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 听证是指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处罚人还是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错过这个程序,虽然可以在这之后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但我建议你还是不要错过听证。 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这个程序,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你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你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你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看到没有,没有签收照样可以对你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如果你错过了听证程序,也不要紧。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 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强烈建议你千万不能再错过了,否则事实上政府部门认定你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是违法的,但你要错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个程序的话,那么政府处罚你错了也变成是对的了。 三是建议聘请律师维权。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非专业人士驾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迁户两点: 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网上或者书店中看到的法律条文,也不是某个权威学者对法律的解读,更不是法律课堂上的理论讲解。甚至可以这样说,同样是律师,如果他不是专业从事拆迁的律师,对拆迁业务来讲,这位律师也是外行,就别说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临时下功夫苦读熟读拆迁相关法律的拆迁户了。我们每个月都能接触到拆迁户自己照猫画虎式的进行维权到无法操作时向我们求助的情形,更糟糕的是90%以上这种情形我们也无能为力了,原因就是他把法律程序操作的已经不可挽救了,由于时间的原因,我无法一一罗列他们的错误之处供大家借鉴。我只想对这样的人说,不要拿自己的重大利益当儿戏当自己法律水平的试验品。 第二,最好聘请外省律师。这个不是外地律师水平高的问题,而是拆是当地政府主导的,当地律师往往会受到干预。如果聘请外省律师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这个问题。具体聘请外地的哪个律师,我给不了你很好的建议,这个需要你自己去睁大眼睛去选择。 四是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启程序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定案的根据。
申请简易程序诉讼请求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如何申请简易程序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这就是说,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 《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这里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前提是什么呢? 二、申请简易诉讼请求的程序有哪些 1、 送达地址书面确认制度 (1)当事人提供与确认,当事人应当在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2)原告提供地址瑕疵的处理,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3)认定地址,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人民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视为送达,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2、传唤与答辩方式 (1)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但是,该方式不得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被告口头答辩的,人民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 3、审判组织 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4、庭审程序 (1)不受通知日期及调查、辩论的顺序限制。 (2)可以当庭举证;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5、开庭与审理的简化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6、审限 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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