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是不是就不用接受监管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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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暂予监外执行是不是就不用接受监管相关的法律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是不是就不用接受监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并非不受监管。如果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予以收监执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作出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的同时,还要保障罪犯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利,体现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但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可以为所欲为,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暂予监外执行是不是就不用接受监管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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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不是就不用接受监管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是不是就不用接受监管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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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不是就不用接受监管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暂予监外执行是不是就不用接受监管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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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不是就不用接受监管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暂予监外执行是不是就不用接受监管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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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予收监吗
监外执行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不过,如果在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以后,犯罪分子的服刑期限已满,当然也不会再对犯罪分子收监执行,罪犯刑期未满的,仍然要收监执行。另外,监外执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或者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都会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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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管问题及解决路径
[律师回复] 1、首先,应部门联动,加强对怀孕妇女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社区矫正机构除配强社区矫正力量外,应和有关执法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例如把计划生育部门纳入到暂予监外执行管理中去,形成常态化,主要管理怀孕妇女的暂予监外执行监管,采取计划生育措施,使利用怀孕生子方式逃避收监执行的行为不能实现。
2、其次,设立刑罚中断制度,避免女性罪犯利用怀孕产子规避刑罚。行刑过程是刑事制裁实现的过程,刑事制裁的效果主要通过行刑得以实现,通过数次怀孕产子逃避刑事制裁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迫使我们不得不对法律规定本身进行反思。针对故意逃避收监执行情形,可以考虑在法律中设立刑罚中断制度,将怀孕和哺乳作为刑罚中断的事由,待这一事由消失后,恢复原判刑罚的执行,中断期间不计入刑期,这样既可以保护孩子,也可以防止少数女性罪犯故意逃避刑罚执行。
3、最后,依法加强当事人权利保障。一是要充分保障罪犯本人的权利。目前暂予监外执行是由监管场所依职权提请,往往忽略罪犯本人的意愿及权利。建议监管单位在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时充分听取罪犯本人意见,赋予罪犯及其亲属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权。实践中,法院对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是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的,缺乏聆听社区矫正人员为其辩护的环节,故法律应给予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让其陈述有关事实,充分实行辩护的权利。法庭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应派员出庭监督,增加监外执行撤销程序的透明度,让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得到保障。二是要建立被害人参与机制。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邀请被害人参与监督,这不仅提升被害人在执行阶段的诉讼地位,也使其精神得以抚慰。同时,被害人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特别是那些与罪犯同在一个地方的被害人,更熟知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管问题及解决路径
[律师回复] 1、首先,应部门联动,加强对怀孕妇女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社区矫正机构除配强社区矫正力量外,应和有关执法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例如把计划生育部门纳入到暂予监外执行管理中去,形成常态化,主要管理怀孕妇女的暂予监外执行监管,采取计划生育措施,使利用怀孕生子方式逃避收监执行的行为不能实现。
2、其次,设立刑罚中断制度,避免女性罪犯利用怀孕产子规避刑罚。行刑过程是刑事制裁实现的过程,刑事制裁的效果主要通过行刑得以实现,通过数次怀孕产子逃避刑事制裁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迫使我们不得不对法律规定本身进行反思。针对故意逃避收监执行情形,可以考虑在法律中设立刑罚中断制度,将怀孕和哺乳作为刑罚中断的事由,待这一事由消失后,恢复原判刑罚的执行,中断期间不计入刑期,这样既可以保护孩子,也可以防止少数女性罪犯故意逃避刑罚执行。
3、最后,依法加强当事人权利保障。一是要充分保障罪犯本人的权利。目前暂予监外执行是由监管场所依职权提请,往往忽略罪犯本人的意愿及权利。建议监管单位在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时充分听取罪犯本人意见,赋予罪犯及其亲属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权。实践中,法院对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是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的,缺乏聆听社区矫正人员为其辩护的环节,故法律应给予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让其陈述有关事实,充分实行辩护的权利。法庭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应派员出庭监督,增加监外执行撤销程序的透明度,让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得到保障。二是要建立被害人参与机制。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邀请被害人参与监督,这不仅提升被害人在执行阶段的诉讼地位,也使其精神得以抚慰。同时,被害人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特别是那些与罪犯同在一个地方的被害人,更熟知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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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予收监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予收监吗,对犯罪分子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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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母亲问了我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我在网上寻找了很久的答案也没有找到,所以打算咨询一下在这方面比较有经验的律师暂予监外执行执行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6)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7)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8)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9)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10)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11)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12)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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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是公司的会计师,因为私自挪用公款,被发现后遭起诉,因为同事本身患有心脏病,所以先是被判为监外执行,但是后来又改为了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与暂予监外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1]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2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和别人打架斗殴,双方都受了点伤,但是对方伤势严重一点,对方报警了,不依不饶的,警方已经调查清楚,在法庭判的时候,我被判了暂予监外执行,请问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257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正常情况,哺乳期为一年,哺乳期到后要收回监狱内执行刑罚,不知什么人告诉你可以躲出去,这是违反法律的,属于脱管行为。《社区矫正办法 》规定,在考验期限内不接受社区矫正,脱离监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其监外执行的。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暂予监外执行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法律根据特殊的情形做了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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