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犯猥亵女童罪判多久?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强制猥亵、侮辱罪立案标准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3、构成强制猥亵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他人。
(1)对于猥亵儿童罪,不要求采取强制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危害,不论儿童是否同意(考虑到儿童的认知,其承诺无效),都构成猥亵儿童罪。
(2)猥亵十四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该行为需要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但“其他方法”不要求达到类似强奸、抢劫等犯罪中的足以压迫对方反抗的程度,仅需达到心理上的震慑或压迫即可。在具体案件中,要结合十四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认知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即所要挟或拟提供的交换条件是否在被害人看来足以使其不得不允诺行为人对其的猥亵。问题中的被害人基于行为人承诺帮助打架和还人情等原因的允诺,建议办案人从被害人当时所处境遇方面分析,论证是否达到心理上的震慑或压迫。
二、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
1、证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
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2、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三、强制猥亵罪有社会危险性吗?
1、强制猥亵行为当然对社会有危险性
判断一个人犯罪的主观恶性, 会综合衡量该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犯罪的程度等。就强制侵犯男性而言, 认识因素上,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男性被害人的意志并违反了社会道德, 行为人亦认识到侵犯行为会造成受害人的身心伤害;意志因素上, 行为人通过实施抚摸等侵犯行为达到满足自己欲望的目的, 体现了行为人的意志对其行为的催动作用。
2、猥亵他人除了存在身体伤害的危险, 亦存在造成心理创伤的危险。
侵犯男性会让男性受害人产生恐惧、紧张、自闭等一系列不良情况, 以至于其无法进行正常的情感交流和生活。加之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一种男尊思想, 男性将自己看做社会的脊梁, 将自己视为天地, 男性受害者由于过强的自尊心理, 在被侵犯后会选择自杀以了结余生从而获得解脱。更有甚者, 可能形成扭曲心理, 产生危害社会的想法, 从而导致循环犯罪现象, 这必然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秩序。
有些犯罪行为不仅会损害特定公民、单位的权益,且可能会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危害越大,最终可能会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就越重。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猥亵行为,公民被猥亵之后,可以选择都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在报案的时候,需要提交证明自己确实被猥亵了的证据。对涉嫌犯猥亵女童罪判多久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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