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注销、设立和变更。
在公司的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中,因参与合并而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无须进行清算即可进行注销登记;
新设立的公司则应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召集创立大会,办理相应的设立登记;
在公司的吸收合并中,吸收他方而继续存在的公司,因股东、公司资本、公司章程都发生了变化,则应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2、公司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
公司按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合并时,因合并而注销的公司,其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给合并后续存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
续存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受的权利与义务既包括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也包括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
3、公司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公司按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合并后,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合并协议的有关规定,当然转换为合并后续存公司或新设立公司的股东。
不同意合并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并时的公平价格,收买其持有的股份,放弃合并后续存公司或新设立公司的股东资格。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且要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公司的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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