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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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如何确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如何确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实践中,在多个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争夺或者推诿管辖权的现象,还有可能出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审判法院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由于相关案件材料集中在虚假民事诉讼的审判法院,刑事案件的侦办机关需要异地调查取证和固定案件证据,办案成本和处理难度将大大增加。

更为重要的是,少数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方为了避免败诉的结果,有可能向异地司法机关报案,称原告方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要求异地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从而达到阻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避免己方败诉的不正当目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应当引起重视。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同地司法机关统一处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并可以防止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利用刑事诉讼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另外,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异地管辖,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或者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不需要有犯罪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犯罪结果只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犯。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如何确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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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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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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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确定虚假诉讼罪管辖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怎么样确定虚假诉讼罪管辖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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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解释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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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以下两点:
(1)人民辖区与国家行政区域相一致,使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人民辖区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当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管辖。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人民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即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在哪个法律的辖区内,案件就由辖区内的人民管辖。
根据上述标准,《民事诉讼法》将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由于当事人有原告与被告之分,所以要确定管辖,还必须明确以哪一方的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对此,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居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所在地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除此之外,针对一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况,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作了补充性的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5)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后,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该地人民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系提起的诉讼,由实地注册登记地人民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
实行“原告就实地”原则,既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诉权,使被告避免因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而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又有利于人民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查清案件事实,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及时、正确地作出裁决,有助于判决的执行。但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办案。因此,《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就被告”原则作了些例外规定,通称“原告就被告的例外”或“被告就原告”,该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中的身份关系,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在《适用意见》中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2)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3)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对特殊案件有管辖权的特殊地域管辖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 26~33条规定了九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推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针对在实践中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复杂性,最高人民作出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①如果合同没有实施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③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④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⑤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业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⑥借款合同,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⑦联营合同、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管辖确有困难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其中如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其中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付款地,则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辖区的,由海事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由铁路运输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6)因铁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8)因海滩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民管辖。我国于1975年在北京没有立了共同海损理算处,发生共同海损后,如在我国理算,理算地即为北京。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对属于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和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指海事)管辖。有利于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虚假诉讼罪管辖法院确立,怎样对虚假诉讼犯罪进行
[律师回复] 虚假诉讼罪管辖确定,如何对虚假诉讼犯罪进行处罚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如何对虚假诉讼犯罪进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实践中,有的刑事犯罪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的则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虚假诉讼犯罪来讲,一般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以上的介绍,我们知道对于虚假诉讼犯罪,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为7年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判处罚金。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2、客观要件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提讼,利用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3、主体要件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 4、主观要件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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