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婚姻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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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建立婚姻的条件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建立婚姻的条件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结婚对象必须是符合法定年龄的未婚男女。男子的年龄不得小于二十二周岁,而要是女子的话,那么结婚年龄仅仅是要求不得小于二十周岁。申请登记结婚的男女中有任何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那么都是不允许办理结婚登记的。其次就是对婚姻关系建立的要求。

婚姻建立的要求之一,就是血缘关系里的直系血亲(主要是父母、子女等等),以及三代以内的旁氏血亲(包括了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等),这两种亲缘关系下的男女,无论如何在法律里面都是不能结为夫妻的。直系亲属大家应该都知道,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三代以内旁氏血亲是指一个祖先,三代以内的血亲。法律上对这条的规定,符合优生优育的要求,近亲结婚的基因也并不是发育良好的。

结婚的必要条件之一,必须是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从我国法律里面也能够看出,一夫一妻制是民法典的规定原则,重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那么如何认定重婚罪呢,如果没有配偶的一方在并不知道的情况下,也就意味着此时可能存在被骗的情况,而与有配偶的一方结婚,或者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无配偶的一方是不构成重婚罪的。如果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以夫妻的名义和对方生活,就是触犯了法律。

同样结婚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条件下才能成立。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任何一方不允许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者是任何第三者的身份进行干涉。第三者干涉指的是父母或者是第三人以包办的方式干涉当事人的婚姻,这些都是不允许的。所以是否结婚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婚检、双方的身份信息确认之后,最重要的就是取得合法手续。男女双方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书后,才能认定为合法的夫妻。从此婚姻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婚姻无效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结婚对象必须是符合法定年龄的未婚男女,结婚的必要条件之一,必须是一夫一妻制,男子的年龄不得小于二十二周岁,申请登记结婚的男女中有任何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那么都是不允许办理结婚登记的。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建立婚姻的条件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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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工伤保险制度的贯彻实施,对劳动者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一下三点:
1.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医疗及职业康复的权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2.工伤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本人或其家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家属陷入生活贫困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制度是为受工伤的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3.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了受伤害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对劳动者所做的社会贡献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其次,工伤保险制度的贯彻实施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一下两方面:
(1)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于企业和雇主来说,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受伤职工大宗补偿费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能够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也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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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居住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
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会将其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婚后建造一般视为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那该房屋就是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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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用一方父母名义申请建房的,一般视为这一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应返还对方资助的款项。但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居住,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4、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
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应当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再次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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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什么要建立食品进
[律师回复] 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如果食品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验收进货,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因此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该项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经营企业在采购食品时,应当严格审查食品供应商的条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标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凭证,包括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后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合格证明等等。 每个食品经营者、经营企业都应当意识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要求食品及原料采购人员在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仓库保管人员应当首先检查有无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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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婚姻不成立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2、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中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3、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从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正逐步缩小,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姻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势对中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认为中国《婚姻法》第十条列举的自始无效婚姻的范围应当缩小,仅限于两种:即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因为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又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这两种情形都严重违背了结婚的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无疑属于自始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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