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
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
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
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
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二)、书面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必然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
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表格合同。
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
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
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
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确认书。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在我国,除了上述普通书面形式之外,还有特殊书面形式的规定。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文字表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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