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继承房屋权利登记瑕疵较多。
农村房屋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加之部分村民主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意识较弱,不少房屋两证不齐,或两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
部分房屋进行了翻、改建后也未及时进行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产权证登记面积、结构与实际房屋不相符。
这些瑕疵增加了审理的难度。
2、被继承房屋权属争议较大。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审批考虑家庭人口总数,成家的子女通常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子女对建房也会出资,故登记在父母名下或登记在某一子女名下的房屋有可能为家庭共有财产。
在父母过世后,部分子女对被继承房屋提出权属异议,或在登记权利人先于父母死亡后,父母对子女房屋权属提出异议,加剧了继承人之间的矛盾。
3、继承份额上男女不平等现象较为严重。
传统的财产传男不传女思想在本地农村仍有较大影响,在庭审抗辩及调解方案中,儿子与女儿的份额明显不平等。
部分女性基于传统观念也不敢大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父母一方过世的情形下,当事人在主张继承的同时,往往要求对尚健在的父或母的赡养问题一并解决。
部分子女提出以继承全部房屋为条件承担赡养义务,或以放弃继承为条件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调解方案。
5、房屋继承与拆迁利益密切交织。
在拆迁利益的诱导下,农村房屋的继承分割不再是以是否需要实际居住为标准。
当事人即便另有住房,一般也不会选择房屋归并的继承方式,而是要求分割房屋,确定各处份额,进而变相达到分家析产的目的。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果是被继承人合法取得的,是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的,但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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