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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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

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

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

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一般来讲,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包括以上几项,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只担保其中几项,那担保的范围应当依合同约定确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抵押权设立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买受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屋是否设立了抵押权,如果设立了抵押权的,不要购买房屋。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中二手房买卖如何知道是否抵押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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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延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债权、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果有特殊情况,担保的范围应当依合同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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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怎样的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质押担保的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二、质押担保注意事项
在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担保中担保的范围有哪些要求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担保中担保的范围有什么要求吗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届满未履行债务,要实现,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
(一)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时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时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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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利息;延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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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主债权、利息、延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一、什么是抵押担保的范围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1]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
1、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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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手续和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债务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手续和范围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责令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驳回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债权人、债务入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金的抵押物的种类和价额,被保全的抵押物的具体处所。
人民的审查。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的,驳回申请,通知债权人并说明不予保全的理由。如果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人民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除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外,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应告知抵押权人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以此抵押物受偿,否则要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产生如下效力,并立即予以执行。

一,从人民通知抵押权人已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受偿。否则,人民应认定此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的财产保全裁定中确定的被保全的抵押物,如果基车辆、船舶、房屋等财产,人民还应向产权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办理被保全财产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否则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债务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抵押物。
对债务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步骤和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债务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步骤和范围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责令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驳回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债权人、债务入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金的抵押物的种类和价额,被保全的抵押物的具体处所。
人民的审查。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的,驳回申请,通知债权人并说明不予保全的理由。如果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人民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除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外,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应告知抵押权人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以此抵押物受偿,否则要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产生如下效力,并立即予以执行。

一,从人民通知抵押权人已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受偿。否则,人民应认定此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的财产保全裁定中确定的被保全的抵押物,如果基车辆、船舶、房屋等财产,人民还应向产权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办理被保全财产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否则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债务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抵押物。
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范围有哪些
一、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范围有什么
(一)下列物品可以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3、贷款银行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下列有价证券可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质押物:
1、凭证式国库券
2、国家重点建筑债券
3、金融债券
4、AAA级企业债券
5、存单等有价证券
二、如何申请抵押贷款
(一)贷款人申请;
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填报《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
②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③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人证明;
④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
(二)贷款银行审查;
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承诺书,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三)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请售房单位在房产收押合同上签章。
(四)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到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五)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抵押合同、收押合同及保险单,与第三方(法人)担保人一起到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六)贷款银行划款;
贷款银行将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中指定的售房单位在贷款银行的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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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满未获清偿而实行后,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的价金都可以用来清偿哪些债权。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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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什么,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一、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什么关于抵押物的范围各国规定不一。有些国家仅允许以不动产为抵押物,如法国、德国、日本等。抵押物须有可让与性,其通常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有妥善保管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因其过错造成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便于保管和发挥其效用,依法或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亦可由抵押人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就同一担保价值再度抵押,如遇抵押物被扣押、灭失等情形时应告知抵押权人。其与典物、质物近似但有区别。区别主要在于抵押物的占有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而典物和质物一般都要转移占有。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二、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要解决同一财产上存在的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同一财产能否向数个债权人做抵押。对此,本法和担保法的规定都是肯定的,但本法规定的精神与担保法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时,抵押人才可以就同一抵押财产向其他的债权人再次抵押,而且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出该抵押财产的价值。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可以超过主合同的债务范围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担保法
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除具有人身性外,最突出的性质是从属性保证的从属性亦称保证的附从性,意指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休戚与共,同其命运的关系保证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的成立和效力保证的成立和效力,通常以主债务的成立和效力为前提,主债务不成立,保证亦不成立,主债务不生效,保证也不生效,主债务无效,保证也随之无效
(二)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原则上应与主债务相同,当事人可以对责任范围协商约定,但“其责任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被保证人的债务”
(三)保证的转移保证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当主债权转移时,保证也随之而转移,不允许将保证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分离开来而单独转让,这也是保证担保的不可分性
(四)保证责任随主债务的变化主债务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保证责任消灭或减轻:主债务本身扩张或者因主债务人的过错而增加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保证责任也随之扩张定》(法发[1994]8号)第12条第2款:“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内变更合同其他内容而使被保证人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44号)第30条第1款:“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于农用地征用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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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是什么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3、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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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三、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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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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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质押担保包含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质押担保包含的范围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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