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中止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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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信行为,那么就满足了帮信罪的立案标准。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立案标准是一样的。如果对帮信罪中止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帮信罪中止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帮信罪中止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为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信行为,那么就满足了帮信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帮助的对象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帮信行为人会被认定为是涉嫌犯了帮信罪吗?

1、被帮助的对象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帮信行为人依旧有会被认定为是涉嫌犯了帮信罪。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2、帮信案件的流水在两年内可能会累计计算。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三、将帮信案件涉案银行卡里面的钱取出来算盗窃吗?

1、将帮信案件涉案银行卡里面的钱取出来一般不会构成盗窃罪

此时涉案当事人涉嫌犯的依旧是帮信罪。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也有可能会构成盗窃罪。

如果公民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以及密码交给他人用于帮助上游资金转账。银行卡所有者在收到进账通知后,到银行网点将银行卡进行挂失补卡后将月取出自用,那么盗窃罪的罪名一般会成立。

2、挂失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银行卡是银行卡提供者的身份证注册登记,但是银行卡提供者已经将实体卡以及密码交出,根据日常的交易习惯,只有管理控制银行卡且在知晓密码的情况下,才能对银行账户进行管理、使用。银行卡提供者明确将银行卡以及密码交给他人使用,卡主已丧失对卡的管理,实际由他人对卡进行管理和使用,卡内款项应归他人所有。银行卡提供者明知卡内款项是他人所有,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挂失补卡取钱的行为,符合“平和手段变更占有”的行为方式,结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有些公民在实施帮信行为的途中,可能会因为害怕最终被判处刑事处罚而中止犯罪。即使已经中止实施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也有可能会立案处理帮信案件。如果对帮信罪中止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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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是指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红灯亮起禁止通行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认定一辆车闯红灯,会有三张照片佐证。分别在车辆过线前,过线后和驶入路口。“驶入路口这张就能明确,车辆是否在红灯情况下强行通过。”3张照片会明显记录车辆在红灯过程中的位置移动。如果车辆全身越过停止线后没再继续移动,这样并不算闯红灯。但这种情况是越线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4条第5项,“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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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立即终止劳动合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那么国家另有规定的例外是什么在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做出过解释: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令第87号)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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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来看仅有农民工合同期满终止,仍可以依据规定获得最多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但是这个标准工资的解释又有蹊跷,即“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这个和经济补偿金规定的,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这个标准又有不同。可以明确理解的是,农民工本来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传统观念上农民工是在非农业生产作业时候或者说农闲时候进行工作的特殊劳动者(而当时只是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认为属于职工概念),所以即使到后来,以上海为例,也是把未经批准的外来劳动力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规定为特殊劳动关系(通常被理解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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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有什么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二、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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