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最后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1)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2)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3)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
由于继承权属于一种具体的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继承人必须要在继承开始之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否则的话就视为其接受遗产继承。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可以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继承死者的财产。但此时,继承人也是有权利放弃财产继承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作出后,此时继承人就不能在继承了,并且是永久的丧失了自己的继承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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