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法记账规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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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借贷法记账规则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借贷法记账规则

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可以概括为:

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一,任何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同时分别记录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去;

第二,所记录的账户可以是同类账户,也可以是不同类账户,但必须是两个记账方向,既不能都记入借方,也不能都记入贷方;

第三,记入借方的金额必须等于记入贷方的金额。

借贷记账法是复式记账法的一种。

它是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等式为理论依据,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一种科学复式记账法。

借方在账簿的左侧,贷方在账簿的右侧。

在这里,要牢记一条不变的定律:

“借方=贷方”,换句话说,在任何交易中,都必须同时登记到账簿的左右两侧,其原则如下:

(1)资产增加时,记入左侧;

资产减少时,记入右侧。

(2)负债增加时,记入右侧;

负债减少时,记入左侧。

“贷”字表示资金运动的“起点”(出发点),即表示会计主体所拥有的资金(某一具体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的“来龙”(资金从哪里来);

“借”字表示资金运动的“驻点”(即短暂停留点,因资金运动在理论上没有终点),即表示会计主体所拥有的资金的“去脉”(资金的用途、去向或存在形态)。

综合上面所说的,借贷一般都是由公司的会计来进行记账,对于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随着公司业务的增加和减少来进行处理,只有依法律规定的来进行办理,才不会让公司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从而也会依法的缴纳相关的税费

对于借贷法记账规则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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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法记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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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的,我是一名会计实习生,我对于做账不是特别的熟悉,我想请问下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什么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借方、贷方反映会计要素数量变化的增减性质则是不固定的。不同性质的账户,借贷方所登记的内容不同,下面分别说明各类账户的结构。
(一)资产类账户的结构
在资产类账户中,它的借方记录资产的增加额,贷方记录资产的减少额。在同一会计期间(年、月),借方记录的合计数额称作本期借方发生额,贷方记录的合计数称作本期贷方发生额,在每一会计期间的期末将借贷方发生额相比较,其差额称作期末余额。资产类账户的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
资产类账户的期末余额可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期末余额(借方)=期初余额十本期借方发生额一本期贷方发生额
(二)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与资产类账户正好相反,其贷方记录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借方记录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减少额,期末余额一般应在贷方。
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期末余额可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期末余额(贷方)=期初余额十本期贷方发生额一本期借方发生额
(三)成本费用类账户的结构
成本类账户的结构与资产类账户的结构基本相同,账户的借方记录费用成本的增加额,账户的贷方记录费用成本转入抵销收益类账户(减少)的数额,由于借方记录的费用成本的增加额一般都要通过贷方转出,所以账户通常没有余额。如果有余额,也表现为借方余额。
(四)收益类账户的结构
收益类账户的结构则与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基本相同,收入的增加额记入账户的贷方,收入转出(减少额)则应记入账户的借方,由于贷方记录的收入增加额一般要通过借方转出,所以账户通常也没有期末余额。如果有余额,同样也表现为贷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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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会计从业者,有一些理论上的知识还是必须要了解的,现在有一个问题不是很明白,就是借贷记帐法方面,请问借贷记账法的理论基础与记帐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记账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记账对象不再局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扩大到要记录财产物资增减变化和计算经营损益。
借贷记账法下,所有账户的结构都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借方、贷方反映会计要素数量变化的增减性质则是不固定的。不同性质的账户,借贷方所登记的内容不同,下面分别说明各类账户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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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类账户中,它的借方记录资产的增加额,贷方记录资产的减少额。在同一会计期间(年、月),借方记录的合计数额称作本期借方发生额,贷方记录的合计数称作本期贷方发生额,在每一会计期间的期末将借贷方发生额相比较,其差额称作期末余额。资产类账户的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
资产类账户的期末余额可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期末余额(借方)=期初余额十本期借方发生额一本期贷方发生额
(二)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与资产类账户正好相反,其贷方记录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借方记录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减少额,期末余额一般应在贷方。
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期末余额可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期末余额(贷方)=期初余额十本期贷方发生额一本期借方发生额
(三)成本费用类账户的结构
成本类账户的结构与资产类账户的结构基本相同,账户的借方记录费用成本的增加额,账户的贷方记录费用成本转入抵销收益类账户(减少)的数额,由于借方记录的费用成本的增加额一般都要通过贷方转出,所以账户通常没有余额。如果有余额,也表现为借方余额。
(四)收益类账户的结构
收益类账户的结构则与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基本相同,收入的增加额记入账户的贷方,收入转出(减少额)则应记入账户的借方,由于贷方记录的收入增加额一般要通过借方转出,所以账户通常也没有期末余额。如果有余额,同样也表现为贷方余额。
基本要求
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可以概括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一,在运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时,对每项经济业务,既要记录一个(或几个)账户的借方,又必然要记录另一个(或几个)账户的贷方,即“有借必有贷”;账户借方记录的金额必然等于账户贷方的金额,即“借贷必相等”。

二,所记录的账户可以是同类账户,也可以是不同类账户,但必须是两个记账方向,既不能都记入借方,也不能都记入贷方;

三,记入借方的金额必须等于记入贷方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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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是建议无论多少金额的交付都要使用转账的方式固定证据,否则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未收到款项,会造成对事实认定的难度增加。 在司法实践中,在对待传统的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但没有付款凭证的,出借人提供借条,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的存在。 而对于大额现金:原告仅有借款协议和借条,没有出借大额资金流向凭证,但能说清大额借款给付方式、时间、地点、清点方式与交接人,并有相关证据证明所述事实,被告当事人不否认或虽否认、但不提交或不能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的,人民可以根据证据予以确认和支持。 如果原告仅提交借款协议和借条,没有大额出借资金流量凭证,又不说明出借大额资金的事实经过,而被告不承认收到大额借款,又提交证据证明没有收到自己借条中所称的借款,人民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真审核出借人有无巨额资金给付的能力,如原告不能证明大额资金给付事实,人民则可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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