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机关从单位犯罪主体中排除出去。
同时,还有必要根据刑法典施行以来在处理单位犯罪方面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反思,总结出哪些问题是由于刑法典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不当所引发,在此基础上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消除“公司、企业”两个概念同时出现于单位犯罪概念中的现象。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组织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态。
企业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一种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从逻辑上说,企业是种概念,公司是属概念,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二者存在包容关系因而不应并列。
第三,适当增设其他组织机构以及增设一些新的罪名。
因为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范围并不仅限于现有刑法规定的范围,刑法关于五类主体的规定确实过于简单。
在将来可以考虑将“单位的分支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特殊形式的单位列入主体范围中,增强刑事司法的可操作性,且确是形势所需。
同时,建议增设一些新的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主体以及特殊主体的认定都是可以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的,但对单位主体,一般是需要对单位的法人来进行处理,单位的法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涉及到法律事务的相关情况进行负责和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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