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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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一、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①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即设立公司或盗用公司名义,是否系以犯罪为目的。

②看行为过程,即单位实施犯罪的行为是偶然的,还是一贯的。

③看行为内容,即以法人的形式直接从事单位犯罪活动,还是自然人采取欺诈的手段盗用单位名义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单位行贿罪怎么认定

要注意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另外,在追究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肘,应注意对因行贿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单位行贿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也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禁止性规定或规章而在帐外暗中给予回扣、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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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事故罪主体范围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罪主体范围是如何的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Σ害行为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但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犯罪主体的认定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即医务人员是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还是指医疗机构中所有的工作人员,这对于区别本罪与其他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一般认为,医务人员可以分为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卫生技术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
(1)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从事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医学、中医学的工作人员;
(2)药剂人员;
(3)护理人员;
(4)其他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放射、检验、病理营养、口腔等其他医疗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上述分类不仅包含了在公立医疗机构及企业、社会办医疗机构内工作的医务人员,也包含了拥有合法执照开业的个体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三部分人员:
(1)工程技术人员;
(2)行务管理人员;
(3)工勤人员。
作为本罪主体的医务人员,应仅指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对于身兼两职,既是行政人员又是业务人员的人,在行使医务人员职责时,应视为医务人员,能成为本罪主体。
除此之外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均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但是,在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时,则对非医务人员可视行为人的具体身份分别定罪。如后勤各工种擅自脱 岗造成突然的停电停水等事故严重影响手术,以至延误病人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由于这些人员的非诊疗护理行为造成的责任事故,同其他类型的责任事故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故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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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主体的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主体的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合法注册,且在合法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医务人员。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无论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只要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拥有合法注册的执业证书,也就具备了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这一点一般不会有异议。
医务人员跨行政地域的“走穴”行为,因行医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因此医务人员不具备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其犯罪主体要求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往往“走穴”的医务人员是具有执业资格取异地执业的人,所以也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由于“走穴”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可以以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走穴”的医务人员,不仅存在跨行政地域执业的情形,还存在跨注册类别执业的情形(例如骨科医生在异地从事神经外科的手术),此种行为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完全可以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所以,医疗机构中除卫生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一)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消费者只包括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因为“消法”作为经济法当中较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其实质在于维护交易公平、促进市场发展,故而只有交易双方因实力差异、获取信息能力不同等原因造成地位明显不平等时,才可以放弃民法中“双方平等”、“买者自负”等原则,对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倾斜保护。显然在传统实体交易中法人甚少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将其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情有可原。
(二)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笔者同意在传统领域中,消费者不应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金融行业有自身的特点,一旦消费行为向金融领域延伸,上述结论是否依然可靠?笔者认为不尽然。消费者之所以不包括法人,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点:
一是“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弱者,法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属于弱者,甚至处于强势地位;二是“消法”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中,有一部分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三是即便法人购买了商品、服务,归根结底还是由个人进行消费。以上理由在传统领域中十分合理,而一旦涉及到金融领域则有待商榷。
首先法人是否一定不属于弱者?目前大多数研究涉及此问题时总是一带而过,似乎认为“法人不属于弱者”是一个不必证明的常识,但笔者建议从“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主体地位,其分别对应消费者“信息获取能力不足”以及“实力弱小、维权困难”这两大困境。
目前的立法实践一般着眼于“事前预防”,即强调经营者信息公开以保证金融消费者进行合理判断,而甚少提及“事后救济”中的倾斜保护,以致部分学者认为特殊保护的原因仅在于主体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却忽略了其自身实力大小对救济效率的影响,认为那些“实力不对等,但信息对称”的主体不属于金融消费者。但我们很难将一位虽然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却清贫的教授排除在特殊保护之外,而显然这样的主体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获得足够信息。因此在判断主体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时,其事前与事后的地位都不能忽视。在“事前预防”中,除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规定公开市场信息之外,消费者本身的素质亦是一大关键,而消费者的技能水平并不能孤立地看待,需要结合市场大环境进行综合评判。
传统实体市场的信息获取并不复杂,消费者只需要得知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产地、生产日期等即可做出大致正确的判断,故而此时法人相较于自然人确有更多的信息获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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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一)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消费者只包括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因为“消法”作为经济法当中较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其实质在于维护交易公平、促进市场发展,故而只有交易双方因实力差异、获取信息能力不同等原因造成地位明显不平等时,才可以放弃民法中“双方平等”、“买者自负”等原则,对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倾斜保护。显然在传统实体交易中法人甚少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将其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情有可原。
(二)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笔者同意在传统领域中,消费者不应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金融行业有自身的特点,一旦消费行为向金融领域延伸,上述结论是否依然可靠?笔者认为不尽然。消费者之所以不包括法人,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点:
一是“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弱者,法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属于弱者,甚至处于强势地位;二是“消法”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中,有一部分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三是即便法人购买了商品、服务,归根结底还是由个人进行消费。以上理由在传统领域中十分合理,而一旦涉及到金融领域则有待商榷。
首先法人是否一定不属于弱者?目前大多数研究涉及此问题时总是一带而过,似乎认为“法人不属于弱者”是一个不必证明的常识,但笔者建议从“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主体地位,其分别对应消费者“信息获取能力不足”以及“实力弱小、维权困难”这两大困境。
目前的立法实践一般着眼于“事前预防”,即强调经营者信息公开以保证金融消费者进行合理判断,而甚少提及“事后救济”中的倾斜保护,以致部分学者认为特殊保护的原因仅在于主体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却忽略了其自身实力大小对救济效率的影响,认为那些“实力不对等,但信息对称”的主体不属于金融消费者。但我们很难将一位虽然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却清贫的教授排除在特殊保护之外,而显然这样的主体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获得足够信息。因此在判断主体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时,其事前与事后的地位都不能忽视。在“事前预防”中,除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规定公开市场信息之外,消费者本身的素质亦是一大关键,而消费者的技能水平并不能孤立地看待,需要结合市场大环境进行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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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一)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消费者只包括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因为“消法”作为经济法当中较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其实质在于维护交易公平、促进市场发展,故而只有交易双方因实力差异、获取信息能力不同等原因造成地位明显不平等时,才可以放弃民法中“双方平等”、“买者自负”等原则,对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倾斜保护。显然在传统实体交易中法人甚少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将其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情有可原。
(二)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笔者同意在传统领域中,消费者不应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金融行业有自身的特点,一旦消费行为向金融领域延伸,上述结论是否依然可靠?笔者认为不尽然。消费者之所以不包括法人,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点:
一是“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弱者,法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属于弱者,甚至处于强势地位;二是“消法”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中,有一部分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三是即便法人购买了商品、服务,归根结底还是由个人进行消费。以上理由在传统领域中十分合理,而一旦涉及到金融领域则有待商榷。
首先法人是否一定不属于弱者?目前大多数研究涉及此问题时总是一带而过,似乎认为“法人不属于弱者”是一个不必证明的常识,但笔者建议从“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主体地位,其分别对应消费者“信息获取能力不足”以及“实力弱小、维权困难”这两大困境。
目前的立法实践一般着眼于“事前预防”,即强调经营者信息公开以保证金融消费者进行合理判断,而甚少提及“事后救济”中的倾斜保护,以致部分学者认为特殊保护的原因仅在于主体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却忽略了其自身实力大小对救济效率的影响,认为那些“实力不对等,但信息对称”的主体不属于金融消费者。但我们很难将一位虽然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却清贫的教授排除在特殊保护之外,而显然这样的主体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获得足够信息。因此在判断主体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时,其事前与事后的地位都不能忽视。在“事前预防”中,除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规定公开市场信息之外,消费者本身的素质亦是一大关键,而消费者的技能水平并不能孤立地看待,需要结合市场大环境进行综合评判。
传统实体市场的信息获取并不复杂,消费者只需要得知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产地、生产日期等即可做出大致正确的判断,故而此时法人相较于自然人确有更多的信息获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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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消费者只包括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因为“消法”作为经济法当中较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其实质在于维护交易公平、促进市场发展,故而只有交易双方因实力差异、获取信息能力不同等原因造成地位明显不平等时,才可以放弃民法中“双方平等”、“买者自负”等原则,对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倾斜保护。显然在传统实体交易中法人甚少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将其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情有可原。
(二)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笔者同意在传统领域中,消费者不应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金融行业有自身的特点,一旦消费行为向金融领域延伸,上述结论是否依然可靠?笔者认为不尽然。消费者之所以不包括法人,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点:
一是“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弱者,法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属于弱者,甚至处于强势地位;二是“消法”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中,有一部分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三是即便法人购买了商品、服务,归根结底还是由个人进行消费。以上理由在传统领域中十分合理,而一旦涉及到金融领域则有待商榷。
首先法人是否一定不属于弱者?目前大多数研究涉及此问题时总是一带而过,似乎认为“法人不属于弱者”是一个不必证明的常识,但笔者建议从“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主体地位,其分别对应消费者“信息获取能力不足”以及“实力弱小、维权困难”这两大困境。
目前的立法实践一般着眼于“事前预防”,即强调经营者信息公开以保证金融消费者进行合理判断,而甚少提及“事后救济”中的倾斜保护,以致部分学者认为特殊保护的原因仅在于主体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却忽略了其自身实力大小对救济效率的影响,认为那些“实力不对等,但信息对称”的主体不属于金融消费者。但我们很难将一位虽然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却清贫的教授排除在特殊保护之外,而显然这样的主体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获得足够信息。因此在判断主体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时,其事前与事后的地位都不能忽视。在“事前预防”中,除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规定公开市场信息之外,消费者本身的素质亦是一大关键,而消费者的技能水平并不能孤立地看待,需要结合市场大环境进行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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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笔者同意在传统领域中,消费者不应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金融行业有自身的特点,一旦消费行为向金融领域延伸,上述结论是否依然可靠?笔者认为不尽然。消费者之所以不包括法人,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点:
一是“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弱者,法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属于弱者,甚至处于强势地位;二是“消法”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中,有一部分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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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管人员范围怎么认定?
一般来说,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用的人员,主要是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也就是人们观念中的公司高管。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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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一)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消费者只包括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因为“消法”作为经济法当中较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其实质在于维护交易公平、促进市场发展,故而只有交易双方因实力差异、获取信息能力不同等原因造成地位明显不平等时,才可以放弃民法中“双方平等”、“买者自负”等原则,对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倾斜保护。显然在传统实体交易中法人甚少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将其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情有可原。
(二)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笔者同意在传统领域中,消费者不应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金融行业有自身的特点,一旦消费行为向金融领域延伸,上述结论是否依然可靠?笔者认为不尽然。消费者之所以不包括法人,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点:
一是“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弱者,法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属于弱者,甚至处于强势地位;二是“消法”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中,有一部分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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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罪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Σ害行为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但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犯罪主体的认定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即医务人员是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还是指医疗机构中所有的工作人员,这对于区别本罪与其他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一般认为,医务人员可以分为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卫生技术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
(1)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从事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医学、中医学的工作人员;
(2)药剂人员;
(3)护理人员;
(4)其他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放射、检验、病理营养、口腔等其他医疗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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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三部分人员:
(1)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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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罪主体的医务人员,应仅指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对于身兼两职,既是行政人员又是业务人员的人,在行使医务人员职责时,应视为医务人员,能成为本罪主体。
除此之外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均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但是,在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时,则对非医务人员可视行为人的具体身份分别定罪。如后勤各工种擅自脱 岗造成突然的停电停水等事故严重影响手术,以至延误病人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由于这些人员的非诊疗护理行为造成的责任事故,同其他类型的责任事故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故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所以本罪主体的医务人员,应仅指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产品责任纠纷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经营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财产、人身受到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对产品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  在产品责任赔偿纠纷中的责任主体:  
1、产品制造者即生产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生产者存在过错。  
2、销售者的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运输者、仓储者、供货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
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  产品责任赔偿纠纷中的权利主体:  产品责任赔偿纠纷中的权利主要指因产品有缺陷而遭受财产、人身损害的人。这里可以泛指消费者。遭受损失的人不仅仅者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还包括因使用该产品受到损害的其他第三人。笔者认为,当法人是产品的消费者时,法人的财产受到损失的,法人可以成为权利主体,而法人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人身损害中的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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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主体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文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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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劳动争议的分类和主体范围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常用的劳动争议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来分类,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来分类,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3、按照职工一方当事人涉及的人数来分类,可分类为集体争议和个人争议(3人以上为集体争议,3人以下为个人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西方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的由普通审理,有的由特别的劳工处理。由特别的劳工处理劳动争议,始于13世纪的欧洲的行会法庭,法国1806年于里昂创设了劳动审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国等国才相继设立了劳工法庭。很多国家处理劳动争议采取自愿调解、强制调解、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4项措施。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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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分类和主体范围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的分类和主体范围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常用的劳动争议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来分类,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来分类,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3、按照职工一方当事人涉及的人数来分类,可分类为集体争议和个人争议(3人以上为集体争议,3人以下为个人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西方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的由普通审理,有的由特别的劳工处理。由特别的劳工处理劳动争议,始于13世纪的欧洲的行会法庭,法国1806年于里昂创设了劳动审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国等国才相继设立了劳工法庭。很多国家处理劳动争议采取自愿调解、强制调解、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4项措施。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劳动争议的分类和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争议的分类和主体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常用的劳动争议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来分类,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来分类,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3、按照职工一方当事人涉及的人数来分类,可分类为集体争议和个人争议(3人以上为集体争议,3人以下为个人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西方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的由普通审理,有的由特别的劳工处理。由特别的劳工处理劳动争议,始于13世纪的欧洲的行会法庭,法国1806年于里昂创设了劳动审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国等国才相继设立了劳工法庭。很多国家处理劳动争议采取自愿调解、强制调解、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4项措施。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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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30条将单位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解释 将单位犯罪的“单位”解释为“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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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事故罪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Σ害行为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但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犯罪主体的认定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即医务人员是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还是指医疗机构中所有的工作人员,这对于区别本罪与其他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一般认为,医务人员可以分为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卫生技术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
(1)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从事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医学、中医学的工作人员;
(2)药剂人员;
(3)护理人员;
(4)其他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放射、检验、病理营养、口腔等其他医疗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上述分类不仅包含了在公立医疗机构及企业、社会办医疗机构内工作的医务人员,也包含了拥有合法执照开业的个体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三部分人员:
(1)工程技术人员;
(2)行务管理人员;
(3)工勤人员。
作为本罪主体的医务人员,应仅指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对于身兼两职,既是行政人员又是业务人员的人,在行使医务人员职责时,应视为医务人员,能成为本罪主体。
除此之外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均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但是,在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时,则对非医务人员可视行为人的具体身份分别定罪。如后勤各工种擅自脱 岗造成突然的停电停水等事故严重影响手术,以至延误病人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由于这些人员的非诊疗护理行为造成的责任事故,同其他类型的责任事故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故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所以本罪主体的医务人员,应仅指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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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有哪些,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有哪些,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捆绑、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抚养照料关系,《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3,有着同居关系,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家庭成员:本法所称家庭暴力、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精神等侵害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附则中增加了准用条款。从行为类型来看,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综上所述、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1: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配偶或前配偶,基本与国际接轨。2、残害,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依照反家暴法规制、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四,除了身体暴力、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是社会保护法、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一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有哪些,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有哪些,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捆绑、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抚养照料关系,《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3,有着同居关系,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家庭成员:本法所称家庭暴力、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精神等侵害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附则中增加了准用条款。从行为类型来看,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综上所述、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1: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配偶或前配偶,基本与国际接轨。2、残害,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依照反家暴法规制、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四,除了身体暴力、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是社会保护法、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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