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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劳动争议所作出的裁决,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对用人单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可实行终局裁决。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纠纷案仲裁开庭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后可以不到仲裁现场。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是要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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