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多长?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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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多长?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为赌博所欠下的债务,实际上并不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保护的合法的债务,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是不需要偿还的,即使是因为对方已经写了借条,选择到法院起诉的状况之下,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赌债是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多长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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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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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多久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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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有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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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利保护期间与最长保护期间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时效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
(1)一般情况下为2年,即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2)特殊情形下有的为1年,例如身体受到伤害的或寄存财物丢失,有的为60日,例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自权利被侵害起超过20年的,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不予保护,这种时效被称为权利的最长保护期。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适用的比较多的是普通诉讼时效,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特殊诉讼时效的情形,则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权利的最长保护期条款则很少被援引。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某基层适用权利最长保护条款的情形,案情比较简单:在一借贷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提出原告主张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原告没有证据表明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到时(超过2年)曾经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最后,该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原告主张虽然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但并没有超过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因此被告仍然要履行债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  该判决显然是有问题的,法官能否在诉讼时效超过2年之后援引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条款,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民法中普通时效(包括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岂不成为虚设按照该判决的逻辑,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不言而喻,这个判决破坏了民法体系的内在和谐。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之间的关系呢笔者认为,从审判实践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属于冷条款,即属于很少被适用的条款。该条款适用应该有明确的条件,就是只有满足权利被侵害的时间超过20年的情形才能被援引,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权利被侵害没有超过20年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否则势必造成法律体系的内在冲突。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律师回复]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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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权中的保护期为多长
知识产权中的专利主要分为了三类,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规定的保护期限不同。其中,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最长可以达到20年,但是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最长只有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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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律师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拓展资料: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有多久普通诉讼时效时限,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参考链接:中国普法网:民事诉讼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拓展资料: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有多久普通诉讼时效时限,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参考链接:中国普法网: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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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多长时间
1、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日起20年。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起10年。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起10年。在专利授权后,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算起,一般是向专利局提交申请的那一天(具体以专利局发的受理通知书里面确定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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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多长时间
1、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日起20年。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起10年。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起10年。在专利授权后,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算起,一般是向专利局提交申请的那一天(具体以专利局发的受理通知书里面确定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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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拓展资料: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有多久普通诉讼时效时限,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参考链接:中国普法网:民事诉讼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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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最长保护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时效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
(1)一般情况下为2年,即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2)特殊情形下有的为1年,例如身体受到伤害的或寄存财物丢失,有的为60日,例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自权利被侵害起超过20年的,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不予保护,这种时效被称为权利的最长保护期。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适用的比较多的是普通诉讼时效,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特殊诉讼时效的情形,则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权利的最长保护期条款则很少被援引。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某基层适用权利最长保护条款的情形,案情比较简单:在一借贷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提出原告主张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原告没有证据表明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到时(超过2年)曾经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最后,该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原告主张虽然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但并没有超过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因此被告仍然要履行债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  该判决显然是有问题的,法官能否在诉讼时效超过2年之后援引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条款,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民法中普通时效(包括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岂不成为虚设按照该判决的逻辑,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不言而喻,这个判决破坏了民法体系的内在和谐。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之间的关系呢笔者认为,从审判实践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属于"冷条款",即属于很少被适用的条款。该条款适用应该有明确的条件,就是只有满足权利被侵害的时间超过20年的情形才能被援引,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权利被侵害没有超过20年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否则势必造成法律体系的内在冲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仍不行使民事权利,其民事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律师回复]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不行使诉讼权力。那么,因此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属于当事人自动放弃诉讼权力,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来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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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多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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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仍不行使民事权利,其民事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律师回复]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不行使诉讼权力。那么,因此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属于当事人自动放弃诉讼权力,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来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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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间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间的关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时效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
(1)一般情况下为2年,即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2)特殊情形下有的为1年,例如身体受到伤害的或寄存财物丢失,有的为60日,例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自权利被侵害起超过20年的,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不予保护,这种时效被称为权利的最长保护期。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适用的比较多的是普通诉讼时效,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特殊诉讼时效的情形,则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权利的最长保护期条款则很少被援引。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某基层适用权利最长保护条款的情形,案情比较简单:在一借贷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提出原告主张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原告没有证据表明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到时(超过2年)曾经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最后,该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原告主张虽然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但并没有超过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因此被告仍然要履行债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  该判决显然是有问题的,法官能否在诉讼时效超过2年之后援引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条款,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民法中普通时效(包括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岂不成为虚设按照该判决的逻辑,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不言而喻,这个判决破坏了民法体系的内在和谐。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之间的关系呢笔者认为,从审判实践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属于冷条款,即属于很少被适用的条款。该条款适用应该有明确的条件,就是只有满足权利被侵害的时间超过20年的情形才能被援引,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权利被侵害没有超过20年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否则势必造成法律体系的内在冲突。
诉讼时效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间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时效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
(1)一般情况下为2年,即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2)特殊情形下有的为1年,例如身体受到伤害的或寄存财物丢失,有的为60日,例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自权利被侵害起超过20年的,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不予保护,这种时效被称为权利的最长保护期。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适用的比较多的是普通诉讼时效,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特殊诉讼时效的情形,则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权利的最长保护期条款则很少被援引。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某基层适用权利最长保护条款的情形,案情比较简单:在一借贷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提出原告主张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原告没有证据表明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到时(超过2年)曾经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最后,该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原告主张虽然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但并没有超过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因此被告仍然要履行债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  该判决显然是有问题的,法官能否在诉讼时效超过2年之后援引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条款,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民法中普通时效(包括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岂不成为虚设按照该判决的逻辑,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不言而喻,这个判决破坏了民法体系的内在和谐。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之间的关系呢笔者认为,从审判实践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属于冷条款,即属于很少被适用的条款。该条款适用应该有明确的条件,就是只有满足权利被侵害的时间超过20年的情形才能被援引,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权利被侵害没有超过20年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否则势必造成法律体系的内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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