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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申报公告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很显然,在公告期后才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最后的了结,才能够进行最后的审计。
2、申报期限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
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
其法定期限为:
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
企业破产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
而债权补充申报的,应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债权申报公告期限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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