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武装部队证件罪的构成
1、罪体
行为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行为是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盗窃,是指秘密窃取。抢夺,是指公然夺取。
客体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此外,根据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这是司法解释对本罪客体的补充性规定。
2、罪责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盗窃武装部队证件的行为,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和处理的,如果对有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是需要从严来进行判决的。
二、入室盗窃怎么认定?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能够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能够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综上所述,进行扒窃之后,如果不构成立案标准的话,就不会进行起诉。通常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况,并且次数较多,或者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都是会进行起诉的,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的量刑。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盗窃武装部队证件罪的构成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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