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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存在着寻衅滋事这样的一种行为,情节非常的恶劣,已经达到了我们国家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那么就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对此作出一定的判决,通常状况之下都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此进行惩罚的。当然了,有一些可能相对来说比较轻微,可以判处拘役或者是管制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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