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3、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4、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
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监视居住与逮捕都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只不过在强度上面,逮捕的强制要大于监视居住。而因为逮捕被羁押,之后若是判刑的话,则可以折抵刑期。但在监视居住中,只有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日后被依法判刑了,才能折抵刑期。一般监视居住是不可以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取保候审是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但是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人都是可以被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并且如果是犯罪行为人被监视居住之后,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此时也是可以经过司法机关的批准,予以逮捕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解除监视居住的有何种情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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