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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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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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5、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8、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9、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私人于私人之间的雇佣或者帮工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在这种私人的法律关系中,在一方进行工作的时候,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是非常多的,但是出现人身损害的就需要进行赔偿。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给私人干活工伤怎样赔偿?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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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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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如何的?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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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2020年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规定为:
一、身体受到一般伤害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因伤致残的:
在前项赔偿项目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残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60周岁以下按20年)但六十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上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年限×伤残赔偿指数。(“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有二种情况除外: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赔偿的,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
5、康复费:指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实际发生的并且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原则上等待发生后另行;但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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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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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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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因伤致残的:
在前项赔偿项目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残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60周岁以下按20年)但六十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上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年限×伤残赔偿指数。(“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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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雇主是自然人或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但雇员并未成为其成员时,对于雇主而言,只要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即在完成雇主交给的工作任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时,雇主应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雇员有过错时,雇主赔偿后再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或雇佣(劳动)合同向雇员追偿;对于雇员来讲,只要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造成的损害存在过失,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上述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雇主无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与雇员形成了雇佣关系,就应对雇员在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以及雇员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第三人或雇员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责。
  当雇主是法人、个体经济组织,并且雇员成为其成员时,应遵循《劳动法》的规定来处理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非企业法人组织只要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就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为此时的雇主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要件,雇员作为劳动者为雇主提供有偿劳动,雇佣关系实际是劳动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中,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必须举出被告对造成自己损害有过错的证据,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雇主只有举出自己对造成雇员或第三人损害没有过错的证据,才可不承担责任。但这两种情形,原被告双方都很难举出有效证据,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求原告举出雇佣关系存在的证据,而不问雇主是否对原告造成损害有无过错,即可让雇主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符合《劳动法》和《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自己的损害有过失,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让第三人或雇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雇主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或雇员的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责。使用这一原则处理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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