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毒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数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以不计算贩毒数量,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但实践中,往往被告人以其携带的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很难认定其是以贩卖为目的。
2、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
但实践中,如何认定是以贩养吸认识不一,证据也不好规定,在现有案件质量压力的情况下,一般都没有认定,这对打击毒品案件很不利。
3、对于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贩毒的数量。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毒品数量是指毒品净重。
称量时,要扣除包装物和容器的重量,毒品称量应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当场、当面进行,并拍摄现场照片,查获毒品后,应当场制作称量笔录,要求被告人当场签字,被告人拒绝签字的,应作出情况说明。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虽然如果只拥有订单记录想要进行量刑确实显得证据不足,但是毒品犯罪往往是有着非常明显的痕迹的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寻找到其他的佐证,如果有可能被定罪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律图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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