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房屋被拆除有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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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建房拆除没有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若是依旧不知道违建房屋被拆除有补偿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违建房屋被拆除有补偿吗

一、违建房屋被拆除有补偿吗

1、违建房拆除没有补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被拆迁人无权主张拆迁补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并不需要给付赔偿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属于违章建筑的情形有哪些

1、建筑时属违章建筑,但经过城市土管、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理后,责令其补办手续后,房屋所有人已补办了有关手续,仅因为房屋属拆迁范围,房屋产权证暂停办理而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2、建筑时属违章建筑,但经过城市土管、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理后,责令补办手续未补办有关手续的。因为被拆迁人的违章建筑显然不属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所以,相关部门才可以进行罚款处理,责令其补办手续,但其并未按照处罚规定缴纳罚款,补办手续,并未将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其法律后果理应由其自负,房屋所有人当然不能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但是对于该违章建筑材料,由于是其合法收益购置的,应该酌情予以补偿。应该明确的是,对其建筑材料补偿仅仅是补偿其残存价值,不能按照建筑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3、建筑物属违章建筑,虽已按城市土管、规划部门处罚并补办了所有手续,但是在处罚决定上载明了附加条件的,要严格按照附加条件执行。如果附加条件不明确,难以理解的则被拆迁人对房屋享有货币补偿待遇,但不能享有安置待遇。

三、要注意转化的违章建筑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所谓转化的违章建筑,主要是指因为超过批准期限,由临时建筑转化成的违章建筑。转化的违章建筑和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的区分点就是批准期末,批准期初至批准期末为合法建筑,超过批准期末,仍未拆除的,为违章建筑。并非所有的转化的违章建筑,在拆除时,都不予补偿。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不可抗力阻碍临时建筑在批准期限内拆除的;临时建筑不被拆除是为了保护另外一个更大的利益,致使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拆迁人拆除违章建筑时,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标准补偿违章建筑人。

违建房拆除没有补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被拆迁人无权主张拆迁补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并不需要给付赔偿金。以上就是关于违建房屋被拆除有补偿吗的相关介绍。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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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房屋的标的物是否为违法建筑,二违法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原告出租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原告与被告罗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原告经庭审释明后,认为《门面出租合同》无效,请求被告返还租赁房屋。由于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按《合同法》规定,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租用的门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被告已另案向本院起诉因租赁合同无效给其造成损失的诉讼,故本案中对被告的损失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
一、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罗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门面出租合同无效。
二、被告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所租赁的位于某地某处的门面给原告某公司。
本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本判决,现此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评析】
违法建筑,一般来说,是指违反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包括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经常涉足的合同有三: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违法建筑合同多数于“无效”,但也不能一刀切,三类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并不一致,细腻出见专业。
一、以违法建筑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
依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184条第4项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
因此,对于违法建筑的设定抵押来说,不能取得登记从而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自然并无异议。但是,抵押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对此,笔者认为,抵押合同应无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应指的是合同无效,而非抵押权不成立的意思。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合同往往是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其很少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如果抵押合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效力的,并且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则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但是,在此情形下,抵押权由于未登记,因此并未发生物权效力,该抵押物只能作为抵押人的普通财产来承担普通债务的清偿责任。
二、以违法建筑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违法建筑作为不被承认权利的事实不动产,其转让不受法律保护,而以此为标的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无效后的处理原则依据《合同法》第58条确定的原则来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衣服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审理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则其补正为合法建筑,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三、以违法建筑作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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