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的继承方式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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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独生子女的继承方式有四种,具体的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具体需要采取哪种继承方式处理遗产,需要结合实际的继承纠纷案件确定。如果对独生子女的继承方式有几种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独生子女的继承方式有几种?

一、独生子女的继承方式有几种?

1、独生子女的继承方式有四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1)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①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②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③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④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⑤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2)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书;

②继承公证;

③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独生子女继承有风险吗?

独生子女继承遗产的过程之中是有一定风险的,具体的风险如下:

1、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

按照法律,继承有风险一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关系中排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因此独生子女本就不是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这就意味着,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果他们生前未作任何传承安排,祖辈也没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

2、独生子女对继承的财产在通过诉讼过户时,有时会面临没有被告的法律风险。

要将继承的遗产过户到独生子女名下,可以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或通过法院诉讼,相关部门才给办理过户手续。我们都知道现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是相当的困难,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在无法提供这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就办理不了继承权公证。如果通过诉讼程序办理过户,诉讼就要有原告、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刚才我们讲了有继承人跟独生子女分财产的情况下有风险,现在没有其他继承人,爷爷、姥姥、叔叔、舅舅的都没有,只有独生子女一个人,如果想通过诉讼程序过户,在就独生子女一个继承人的情况下,会面临着找不到适格的被告的尴尬情形,现在法院收到不少这样的案子,有的独生子女没有办法,只好将自己的妻子当被告,结果被法院驳回,所以在没有其他继承人与独生子女分财产的时候,独生子女也不能顺利继承到遗产。

3、财产下落不明的风险。

在父母突然遭遇意外风险或实发疾病死亡时,父母没有事先对财富进行安排的情况下,独生子女不掌握父母的财产状况,父母有哪些财产,财产都放在什么地方,父母对外有哪些债权等情况不明,一旦父母突然离世,有许多子女会找不到父母的财产,使得财富下落不明,这是财富传承中最常见的风险,也是使得财富遭受损失最大的风险。

三、分割继承房产的方式有哪些?

分割继承房产的方式拨包括折价补偿法、共有法等。

1、折价补偿方法

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照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

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现有的继承方式有四种,对于特定的纠纷案件,一般只会按照其中的一种方式来确定遗产的继承方式。具体如何继承,需要结合具体的继承纠纷案件确定。如果对独生子女的继承方式有几种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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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的继承方式是什么
独生子女的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独生子女的继承方式是什么,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除了独生子女之外被继承人的配偶和父母也有权利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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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的继承方式有哪些
独生子女一般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来继承父母的房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以下是关于独生子女的继承方式有哪些的问题相关整理,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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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方式有几种
[律师回复] 一、房产诉讼继承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房产继承诉讼管辖地确定为不动产所在地,即被继承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人是多人的,一部分继承人作为原告,另一部分继承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房产继承诉讼一般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外籍继承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书予以认证;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房产过户没有异议可以形成调解书,如果无法对于房产的继承达成一致的,由法院判决。
二、房产继承公证程序先联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预约,所有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如果是国外或者外地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公证委托当地亲友代为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继承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三、两种房产继承方式进行分析及比较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法律文件齐全,急需办理继承手续的,可以优先选择继承公证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公证继承的好处是出证时间会比较快。
如果继承人之间分歧较大,无法协商一致;或由于继承人年老体弱、居住在国外、外地等情况,自行去派出所或者单位取证困难的,建议聘请律师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对于取得继承的法律文件也不迫切的,还是建议通过诉讼途径办理。现在上海的很多法院有诉前调解程序,办理流程顺利的话一般在一个月到二个月之间也能办理完结,调解结案的话,诉讼费用可以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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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可以单独继承吗?
独生子女是否可以单独继承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处理,如果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只剩下独生子女,或者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写明只留给独生子女的,此时该独生子女就是可以单独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具体的独生子女可以单独继承吗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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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子有哪些方式
独生子女在继承父母的房屋时,可以通过遗嘱、法定、诉讼、公证等方式继承自身的房屋遗产。房屋的主人如生前有意愿的,可以按照自身的意愿书写这类房屋的遗嘱。房屋当事人死后,可以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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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在网上看了一则新闻,但是还有一些疑问,我想咨询下继承法规定了哪几种继承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遗嘱继承,包括遗赠。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是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作为遗产继承人。遗赠,是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二、法定继承。没有遗嘱的,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即由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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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能否独立继承遗产
独生子女不一定能单独继承父母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在法定继承中,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父母,子女,配偶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相同的继承权,子女不能单独继承,在遗嘱继承当中,死者生前立下的有效遗嘱是继承时的重要依据,继承时要根据遗嘱执行。关于独生子女能否独立继承遗产可以参考如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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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看见了一份遗嘱上面还有遗赠的,听也没听说过,继承也分那么多种吗?请问继承法规定了哪几种继承方式?
[律师回复]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
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4、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 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上述《意见》第53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遗赠
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此外,遗赠的设立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对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亦应当保留继承份额。
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与给婚外情人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基于该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
在遗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受遗赠应在知道该遗赠的两个月内积极向遗赠执行人主张接受遗赠。没有执行人或被遗赠人的继承人阻挠的,可通过诉至法院的形式,确认该遗赠的效力并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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