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法院无罪判决几种情形
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罪判决是怎么规定的
1、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认罪判无罪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1、即便被告人始终稳定认罪,依然存在自首的被告人可能不是真正肇事者的可能。所有的证据,尚无法认定其为具有绝对排他性的本案交通肇事者。这也就是说,法院对余某的有罪供述无法查证属实,全案证据还没有达到确凿、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
2、事实上,长期以来,“认罪伏法”在司法实践中都被认为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一种表现,法庭对这样的当事人,常常会酌情予以从轻量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也会使案件的审理变得比较便捷,避免了因他们否定罪行而增加的大量举证、质证方面的成本和负累。
3、刑事案件的侦讯部门都非常看重嫌疑人口供,在一些极端状态下,还发生过采用欺骗、利诱等非法手段取得当事人供述,乃至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强行逼取口供的事件。
4、口供的不自愿性和虚假性,是以往造成冤错案件发生的重要缘由。不过,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刑事证据规则的建立,包括暴力等手段在内的司法取证行为已被明令禁止,立法机关通过更严格的程序设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把证据关,对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予以甄别,对刑讯逼供取得证据的效力,坚决加以排除,不予采信。这是近年来我国刑事法领域中尊重与保障人权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口号得以落实的具体步骤。
无罪判决的情形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情形。以上就是关于法院无罪判决几种情形的相关内容了。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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