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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根据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
(二)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
生活中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就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在共同的债务中,有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债务人的财产包括两大类,一个是破产式全部财产,一个是宣告破产后的个人财产。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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