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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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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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破产法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破产法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一、破产法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范围如下:

一、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具体包括企业自有的财产;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在认定债务人财产时应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继续营业的收益;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二、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二、法人破产的债务如何办

破产后,应当就破产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不能清偿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按照清偿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优先清偿后,破产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抚恤费,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规定支付给职工的补偿费。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破产法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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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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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共益债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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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债务人的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论是否由债务人直接占有,二是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既包括管理人了结未结事务的经营收益,也包括管理人基于行使追回权取得的财产。
1.可撤销行为取回的财产
债务人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所为下列行为,管理人可向人民申请撤销,所追回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后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 破产无效行为追回的财产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管理人可请求人民裁定行为无效,所涉财产应予追回。
3. 其他财产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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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共益债务的范围
一、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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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范围涵盖哪些内容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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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债务人范围有那些?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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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财产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破产财产所谓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它包括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和依法应由其享有的财产权利。构成破产财产所应具备的条件是: 第一,破产企业可以支配; 第二,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 第三,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根据最高《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第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该项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清算组取回。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例如,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破产企业收回的合营投资份额等。 第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例如,破产企业持有的专利权等。 (二)根据最高《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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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债务范围是怎样的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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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范围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基本特征
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构成要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同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清算组还将代表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流转活动,其活动效果直接归于破产企业,如果不在时间上给予限定,破产债权会不断出现和堆积,破产程序将难以终结。当然,破产债权应当在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仅是一项一般性原则,为维系社会公平,法律也特别明文规定,某些在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破产法》第30条所指的财产担保为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凡设定物的担保的债权,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故不属于破产债权之列,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依强制程序而获得满足,有些债权,特别是涉及人身性质的债权大多不得强制履行。即使就财产债权而言,目的和内容不合法的债权、已届诉讼时效的债权都属于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其
一,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使是部分债权人依生效判决申请开始执行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原来的执行程序也应当立即停止,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而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其
二,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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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破产财产所谓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它包括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和依法应由其享有的财产权利。构成破产财产所应具备的条件是: 第一,破产企业可以支配; 第二,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 第三,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根据最高《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第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该项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清算组取回。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例如,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破产企业收回的合营投资份额等。 第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例如,破产企业持有的专利权等。 (二)根据最高《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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